第一条企业柔性引进人才,是指市内企业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在不改变引进人才原有户籍、人事关系的前提下,以智力服务为核心,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柔性引进人才的对象是指与我市企业签订了柔性聘用合同,每年在我市企业实际工作3个月以上并取得实际成效,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
1、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2、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高级技师资格;
3、自治区级以上专家;
4、拥有国际先进专利、科研成果或掌握高端技术、学术的海外工程师。
第三条高层次人才柔性引进的形式:
(一)鼓励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在我市企业从事兼职、咨询等智力服务活动;
(二)鼓励国内外高层次人才接受我市企业委托,利用先进科学技术、设备、培训资源等优势条件进行产学研合作,帮助企业培养人才;
(三)鼓励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在我市开展专利、专有技术、科研成果推广应用和转化工作;
(四)鼓励国内外高层次人才以技术、资金、实物等方式在我市投资创办企业。
第四条为维护人才和用人企业的正当权益,用人企业和柔性引进人才,应本着双方自愿的原则,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第五条柔性引进的紧缺急需高层次人才,除与企业协商应得工资待遇外,按引进人才的实际工作月数,政府依照下列标准给予生活补贴:
(一)引进的海外工程师和国家级专家每人每月3000元;
(二)引进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高级技师、自治区级专家每人每月2000元;
(三)引进的具有研究生学历的博士或副高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每人每月1000元。
(四)目前已在我市工作且符合条件的柔性引进人才,与政策实施后引进的同等人才享受相同待遇。享受生活补贴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在享受生活补贴补助期间,获得更高学历、职称或荣誉的,按照本办法规定上靠至应享受标准,但累计补助时间不超过三年。
第六条柔性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在人才选拔、培养、奖励、职称评审、办理社会保险、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享受我市同类人员待遇。
第七条柔性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因企业工作需要可按有关规定在我市申办出国(境)手续。
第八条柔性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工资报酬,由引进企业与本人协商确定。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将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全额返还给企业,用于企业引进和培养人才。
第九条柔性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来我市从事专利入股、投资创办企业和技术成果转化的,应予优先解决投资立项、融资、孵化用房、土地征用等实际问题。经认定其技术成果水平达到“自治区先进”以上的,享受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石党发〔2013〕10号)中规定的扶持政策。
第十条柔性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可以将持有的科技成果评估作价,作为企业投资或者注册资本,享有相应的资产权益等权利,同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柔性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应及时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每年的4月份由企业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申报,申报企业须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如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将取消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资格,并追缴相关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企业柔性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所需的生活补贴按照分级负担原则,由所在地财政统筹安排。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