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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政策指南 第六篇 支持园区和企业挖潜增效

时间:2017-03-15 00:00:00  来源:  作者:

为全面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促使企业深入了解相关内容,更好享受政策优惠,切实保障政策落地见效,特制定“降成本30条”政策指南。

二十八、支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

继续实施对标促升级专项行动,引导企业在内部管理、技术标准、产品质量等方面对标国内外先进及行业一流水平,主动降本增效。从2017年起实施新一轮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计划,连续3年每年安排资金3亿元,对符合条件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采取按贷款基准利率全额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给予支持。

政策名称: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

申报主体:工业企业

支持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

基本条件:申报项目必须是技术改造投资类项目;企业必须具备健全、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企业生产经营、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履行社会责任评估情况较好。

申报流程: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布公告--各市工信局征集项目--各市工信局会同财政部门完成初审并报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复审---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联合自治区财政厅下发项目计划---自治区财政厅下达贷款贴息资金

证明材料:根据申报具体类别,提供不同证明材料,一般应提供项目核准、备案、节能、土地、规划、环评等相关手续、申报表等

支持方式:贷款贴息

支持额度:经银行确认的贷款额度×基准利率

主管部门: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

承办处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技术改造投资处

承办人员:马莎

联系电话:0951-6038476

业务监督机构: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机关纪委

业务监督电话:0951-6038799

监督机构:自治区纪委派驻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纪检组

监督电话:0951-6038355

二十九、推动工业园区低成本化改造

每年安排园区低成本化改造专项资金6000万元,支持园区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每年安排1.2亿元的园区考核奖励资金,对考核优良的工业园区进行奖补。奖补资金全部用于园区低成本化改造。

第一类

政策名称:园区低成本化改造专项资金

申报主体:工业园区

支持领域:集中供能、“三废”处置、集中仓储物流等公共基础设施;交易、融资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延伸园区产业链,降低园区企业生产、运营、管理成本的各类设施及配套。

基本条件:1.自治区批准设立的工业园区;2.申报项目获自治区或市、县批准,已经立项;3.降成本范围涵盖园区50%以上企业,降成本效益可核算平均达到10%以上;4.支持资金与园区配套资金比例为1:5。

申报流程: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布公告--各市工信局向园区征集项目--各市工信局会同财政局初审结果报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复核后组织专家评审--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下达资金计划--自治区财政厅下达资金指标--资金拨付到工业园区

证明材料:报送工业园区低成本化改造项目申请表,内容包含项目核准、备案、土地、节能、规划等相关手续。

支持方式:直接补助

支持额度:每年6000万元

主管部门: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

承办处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园区服务处

承办人员:张琼

联系电话:0951-6038978

业务监督机构: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机关纪委

业务监督电话:0951-6038799

监督机构:自治区纪委派驻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纪检组

监督电话:0951-6038355

第二类

政策名称:园区考核奖补资金

申报主体:各工业园区

支持方向:园区低成本化改造

考核内容:园区功能配套与服务能力,经济规模与效益,固定资产投资,产业优化与转型升级等

申报流程:园区自查--各市工信局初审--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复审

证明材料:考核细则所需的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直接奖补

支持额度:每年安排1.2亿元用于考核奖励

主管部门: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

承办处室:园区服务处

承办人员:王晓军

联系电话:0951-6038003

业务监督机构: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机关纪委

业务监督电话:0951-6038799

监督机构:自治区纪委派驻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纪检组

监督电话:0951-6038355

三十、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

自治区国有企业家属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三供一业”的分离移交,分离移交的费用由移交企业和政府共同分担。分离移交过程中负责承接的“三供一业”企业要全力配合完成分离移交工作。

政策名称:“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费用分担

申报主体:国有企业

支持领域:重点支持区属国有企业、区属政策性破产企业、市属国有企业、自治区下放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对“三供一业”相关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基本实现分户设表、按户收费,交由专业化大企业或其他机构实行市场化、社会化管理和服务,国有企业不再承担“三供一业”费用。

基本条件:1.自治区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的分离移交;2.1998年1月1日以后自治区政策性破产的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的分离移交;3.1998年1月1日以后自治区下放地方的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的分离移交;4.1998年1月1日以后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金属、军工等企业和其他中央下放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的分离移交;5.市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的分离移交。

申报流程:签订分离移交协议: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签订分离移交协议--审核程序: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向同级财政、国资监管机构报送分离移交协议、中介机构出具的预算报告、设计方案、改造计划,工作小组经审查确认,根据维修改造工作进度和质量,财政部门拨付维修改造资金--移交程序:移交企业做好移交资产清查、财务清理、审计评估、产权变更及登记等工作,并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62号文件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多元股东的企业应当经该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后,按照持有股权的比例核减国有权益。接收单位为国有企业或政府机构的,依据《的规定,对分离移交涉及的资产实行无偿划转,由企业集团公司审核批准,报同级财政、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安置人员:移交“三供一业”涉及的从业人员,原则上按照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政策标准接收安置,按照有关政策无法接收的人员由移交企业妥善安置,确保企业职工队伍稳定--移交途径: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的物业管理由国有物业管理公司接收,也可由当地政府指定有关单位接收。已经进行房改的职工家属区,也可在当地政府指导下,由业主大会市场化选聘物业管理机构,或者实行业主自我管理。

证明材料:根据移交进程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移交协议、企业移交资产明细、中介机构出具的改造项目资金明细。

支持方式:企业和政府共同分担分离移交费用。分离移交“三供一业”的费用包括相关设施维修维护费用,基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可研费用、设计费用、旧设备设施拆除费用、施工费用、监理费等。

支持额度:1.自治区属国有企业“三供一业”的分离移交费用由自治区财政补助50%,移交企业的主管企业承担30%,移交企业自身承担20%;没有主管企业的移交企业自身承担50%;2.各市属国有企业“三供一业”的分离移交费用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确定;3.1998年1月1日以后自治区政策性破产的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的分离移交费用由自治区财政全额承担;4.1998年1月1日以后自治区下放地方的政策性破产国有企业补助比例100%,其他下放企业补助比例50%;5.中央驻宁国有企业“三供一业”的分离移交执行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台的相关标准和政策;6.1998年1月1日以后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金属、军工等企业和其他中央下放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费用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执行财政部有关规定。

主管部门: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承办处室:绩效考核分配处

承办人员:陈小龙

联系电话:0951-6180017

监督机构:自治区纪委派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检组

监督电话:0951-618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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