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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隆德招商引资管理办法

时间:2011-09-28 00:00:00  来源:宁夏商务信息中心  作者:

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县招商引资步伐,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升级,扩充经济总量,提高县域综合经济实力,推进城市化、工业化、产业化进程,实现小康奋斗目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组织领导

第一条:成立“隆德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招商引资工作的全过程,并下设“隆德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招商引资工作的具体事宜。

第二条:领导小组的职能是:按照各部门职能分工,紧密联系,协调工作,采取联席办公形式,研究解决招商引资中的实际问题,公开办事制度和程序,减少办事环节,提高办事效率,诚信务实地服务于投资者。

第三条:办公室的职能是:捕捉招商信息,积极引进投资客商,审批项目的可行性,帮助选择项目建设地址,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监督投资商开发建设,落实兑现相关优惠政策,指导企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招商准入

第四条:除国家明令禁止开发建设的行业及项目以外,均可洽谈引入。

第五条: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应注重引进国家鼓励发展,切合当地实际,有效利用当地资源的产业。以加工制造业和农业支柱产业开发为主,能够提供较多就业岗位,投入产业比率较高的行业是招商引资的重点。

第六条:凡引进企业,按照生产经营性质的分类,均可在工业区内申请厂址,投资开发建设。特殊企业可按照投资商的意愿要求,在本县境内另行选址,办公室要积极帮助协调,其他任何部门不得随意干涉。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七条:赋予办公室全权办理招商引资项目的职能。

第八条:招商引资项目申报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 、投资者身份证或复印件;

2 、投资者法人执照或复印件;

3 、银行资信证明;

4 、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

第九条:办公室收到第八条所列资料后,要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下达立项建设批复或做出明确答复。

第十条:立项批复下达以后,办公室要继续为投资者负责办理开工建设的其他手续,直至开工投产。

第十一条:如企业开工建设资金到位,可优先办理开工建设手续,第八条所列资料在随后的一个月以内补办完毕。

第四章 土地优惠

第十二条:划入工业区内的土地和投资商选择的土地,由县人民政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一次性征收,由县土地储备中心代县人民政府储备使用。投资商选择的土地根据需要,经县人民政府批准随用随征。

第十三条:投资商使用土地,必须服从整体规划,所需面积根据投资规模确定。征收土地的成本价包括征地费和管理费两项。凡总投资在 50 万元以下(含 50 万元)的开发建设项目,由办公室以成本价办理土地使用权手续,投资在 50 万元至 100 万元的(含 100 万元),在成本价的基础上优惠 10% , 100 万元至 200 万元的(含 200 万元)优惠 20% , 200 万元至 300 万元(含 300 万元)的优惠 40% , 300 万元至 400 万元(含 400 万元)的优惠 60% , 400 万元至 500 万元的(含 500 万元)优惠 80% , 500 万元以上的,无偿办理土地使用权手续。

第十四条:投资者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后, 其开发使用的年限为:工业用地 30 年,商业服务用地 20 年,其他用地可根据建设项目情况另行制定。使用期满后可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第五章 税收优惠

第十五条:凡属招商引资且总投资在 500 万元(含 500 万元)以下的新办企业,企业投产后五年内对县级税收收入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全额返还给企业。从第六年算起,返还县级税收收入的 40% ,第七年返还 30% ,依次递减至第十年为止。

第十六条:凡属招商引资且总投资在 500 万元以上的新办企业,企业投产后八年内对县级税收收入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全额返还给企业。从第九年算起,返还县级税收收入的 40% ,第十年返还 30% ,依次递减至第十三年为止。

第十七条:凡属招商引资且总投资在 1000 万元以上的新办企业,企业投产后十年内对县级税收收入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全额返还给企业。从第十一年算起,返还县级税收收入的 40% ,第十二年返还 30% ,依次递减至第十五年为止。

第十八条:对出口创汇或被国家列入鼓励发展行业名录的新办企业,比照投资在 1000 万元以上新办企业税收优惠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对投资开发当地支柱产业和农产品加工销售的新办企业,除享受第十八条的优惠条件以外,采取“项目带政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进一步优惠。

第二十条:凡在本县境内的新、老企业,经过技术改造,并形成新的固定资产,企业效益明显提高的,经审核认定后,以上年度上交县级税收收入为基数,新增部分一次性返还 50% ,作为企业的更新改造基金使用。

第二十一条:凡来我县投资开发交通道路、水利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科教文卫等社会事业的企业,除享受第十八条的优惠条件外,所需占地无偿划拨,建筑物等设施可以享受“冠名”权。

第六章 其他优惠

第二十二条:凡招商引进的新办企业,除收取办理有关手续的工本费以外,地方留成部分的所有收费在五年内免收,从第六年起,收取地方留成部分费用的 20% ,第七年收取 40% ,依次至第十年起全额征收。

第二十三条:投资商在县内可享受免费办理城镇户口的优惠,可比照在职职工参加各种社会保险,子女入学、入托的收费标准与当地学生相同。

第二十四条:金融部门为投资商办理财务转帐、提现等业务时,要特事特办,尽量满足要求。

第二十五条:坚决制止对引进企业的乱摊派、乱集资、乱罚款行为,未经招商引资办公室许可,不得随意对企业进行各项检查、达标等活动,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七章 优惠兑现

第二十六条:属于土地优惠的,由办公室认定并负责办理有关返还手续。

第二十七条:属于税收优惠的,由纳税人于次年第一季度申报,税务部门出具证明,由县财政局负责认证和办理具体手续,返还手续自申报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完毕。

第二十八条:属于其他优惠的,由办公室出具证明,有关部门负责办理具体手续。

第二十九条:优惠或奖励兑现时,不重复享受。

第八章 奖励机制

第三十条:由县财政建立企业挖潜改造基金,专门用于引进企业的奖励兑现。

第三十一条:对新办企业在一个财政年度内上缴县级税收收入累计达 30 万元以上的,按实际上缴税收的 5% 奖励企业法人代表,以后年度按上年基数,每递增 10 个百分点,奖励比例上浮 0.2 个百分点,上不封顶。

第三十二条:对成功引进总投资在 100 万元以上并正式投产的企业的中介人,经审核认定后一次性奖励 1 万元;总投资每增加 100 万元,增加奖励 1 万元。

第三十三条:凡新、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并形成新的固定资产,企业效益明显提高的,经审核认定后一次性奖励企业法人代表 0.1 — 0.5 万元。

第三十四条:凡引进技术人才,学者专家,能为企业带来明显经济效益的,经审核认定后,给中介人一次性奖励 0.5 万元。

第三十五条:从事农业支柱产业开发和农产品加工的企业,带动了农业增收,且增收明显的,采取评估认定的办法,给予企业法人代表一定数额的奖励,奖励额度“一事一议”,另外确定。

第九章 处罚规定

第三十六条:凡办理完毕一切手续,但在规定时间内未开工建设和不开工生产的企业,办公室有权提出质询,并视其情况收回已办理的各种手续,收回土地使用权,征用土地时的相关费用不予退还。

第三十七条:凡未按申报建设内容开发建设的企业或以变相手段骗取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用途的,办公室有权收回已划拨的土地,征用土地时的相关费用不予退还。并处以零地价 20% 的罚金。

第三十八条:监察部门要认真维护投资商的利益,对故意刁难、推诿,办事不力的相关服务部门责任人要严肃批评改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办公室工作程序细则依据本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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