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海原县通过招商引资创办的固定资产投资额达500万元以上的项目(风能、太阳能开发项目除外),除享受国家、区、市相关优惠政策外,均享受本政策。
土地政策
1.生产加工项目。企业缴纳的土地出让价款,依据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核定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由政府按不同标准奖励给企业。
⑴ 农副产品加工项目。投资额度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按企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80%予以奖励;投资额度在1500—2000万元之间(含1500万元),按企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70%予以奖励;投资额度在1000—1500万元之间(含1000万元),按企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60%予以奖励;投资额度在500—1000万元之间(含500万元),按企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50%予以奖励;投资额度在500万元以下,不予奖励。
⑵其他生产加工项目。投资额度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按企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60%予以奖励;投资额度在2000—3000万元之间(含2000万元),按企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50%予以奖励;投资额度在1000—2000万元之间(含1000万元),按企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40%予以奖励;投资额度在1000万元以下,不予奖励。
2.商贸流通业项目。企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奖励标准,依据核定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确定。投资强度大于100万元/亩的,按企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20%予以奖励;投资强度在100万元/亩以下的,不予奖励。
3.文化旅游项目。企业缴纳的土地出让价款剔除土地成本(包括土地报批费、取得土地时的征地补偿费以及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等),溢价部分奖励给企业。
4.农林牧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按照国家有关土地流转政策及当地土地流转市场价格取得;占用建设用地,根据项目投资额度一事一议。
5.社会公益项目。对投资兴建孤儿院、敬老院、特殊教育学校,以及国家重点扶持的科技、教育、文化、水利等非盈利项目,政府以划拨方式供地。
税费政策
6.新建的生产加工项目,自生产之日起,前5年,按企业所缴纳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企业;5年期满后,按50%奖励企业,连续奖励2年。
7.新建的商贸流通项目,自营业之日起,前3年,按企业所缴纳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企业;3年期满后,按50%奖励企业,连续奖励2年。
8.新建的旅游开发项目,自营业之日起,前7年,按企业所缴纳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企业;7年期满后,按50%奖励企业,连续奖励3年。
9.企业自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在本县职权范围内的所有行政性收费。
服务政策
10.实行“一站式服务”和“限时办结制”。经企业同意,引资单位指派专人全程协办或代办项目审批手续。对申报资料符合要求的项目,审批单位要按照从简从快的原则,限期办理。
11.企业所需员工,根据企业需要可由县人民政府协助招聘,并在员工培训、住宿方面给予支持。
12.投资经营者及其直系亲属,根据其意愿可迁入海原办理常住户口,优先安排子女入学入托(高考、中考按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执行)。
13.企业法人代表持本企业及相关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每年由县政府组织到指定的县级医院(海原县人民医院、自治区人民医院宁南医院)享受一次健康体检服务,并建立健康档案。
其它政策
14.对于守法经营、信誉良好、依法纳税、社会效益高的企业法人代表,可推荐市、县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
15.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县法制办负责解释。海原县原发布的有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