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高新区(新市区)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建设,经研究决定在高新区(新市区)鼓励企业和院校加强合作,建立“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并完善订单式培养工作机制。为进一步推动此项工作,加快培养和引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的紧缺技能型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建立技能人才培训基地
第二条 积极探索建立校企合作培养模式,建立驻区企业发展对人才需求与院校培养专业人才的供需合作关系,选择具有一定规模,具备良好师资力量的院校,建设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为企业培养录用高素质应用型技能人才提供平台。
第三条 院校需具备良好的培训场所和较强的师资培训力量,并具备相关行业或专业代表性,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对技能人才进行规范有效的培训和管理。
第四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符合条件的院校填写《高新区(新市区)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申报表》一式两份;提供申请报告、培训情况说明等材料,报高新区(新市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二)审核。高新区(新市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考察、评估。
(三)公示。在高新区(新市区)人才网站上公示一周。
(四)授牌并补助。对高新区(新市区)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给予认定统一授牌,并一次性补助人民币1万元。
第三章 开展订单式培养
第五条 为有效解决企业各类人才匮乏难题,通过经费补助的方式,鼓励高新区(新市区)企业和院校开展各种订单式培养。
第六条 驻区企业与疆内高等院校签订《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订单培养协议》(一式两份),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学生实习期间,由实习单位和院校共同承担管理责任。院校根据企业提出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要求组织和实施教学。
第七条 申报条件
(一)依法在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或高新区(新市区)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并在高新区(新市区)纳税的企业。
(二)高新区(新市区)内通过劳动用工年检和社保年检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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