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建立完善人才工作激励机制,根据《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乌高新党[2006]1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开发奖评选对象主要指在高新区(新市区)登记注册、纳税、符合高新区(新市区)产业发展导向且在人才开发工作方面成绩突出、人才效益显著的企业。
第三条 人才开发奖获奖单位由高新区(新市区)区委、区政府授予“乌鲁木齐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人才开发奖”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奖励人民币2万元,从高新区(新市区)人才开发基金中列支。
第四条 人才开发奖的评选每两年一次,每次每项获奖名额原则上不超过5个。
第五条 评选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以思想政治表现、专业技术水平和对社会的贡献程度为依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人才开发奖候选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在高新区(新市区)设立时间不少于两年;企业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守法经营,无工资拖欠和社保拖欠问题,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二)领导高度重视,牢固确立“人才是第一资源”的观念,明确制定本单位人才发展规划,科学实施人才开发工作,并有专人负责。
(三)人才开发工作目标明确,机制完善,措施落实到位,并出台人才引进、培养、收入分配、继续教育等方面的人才政策,不断优化人才成长环境,使人才的智力创造得到充分尊重和发挥,年投入到人才引进、培训、激励、使用等方面的经费不少于年营业收入的0.5%。
(四)人才结构合理,近两年来引进人才和培养人才成绩显著,本单位人才数量、质量明显提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以及具有一技之长,对本单位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人才数量占单位总人数比例25%以上,高层次人才总量增长比例逐年上升。
(五)主体作用发挥良好,人才效益明显,人才岗位业绩突出,企业产品获自治区高新技术产品称号;或人才的科技成果明显,科技项目获乌鲁木齐市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以上;或人才在专业技术工作和管理工作中,科研成果、创新成果显著,对推动行业发展贡献突出。
第三章 评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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