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快阿拉尔的建设步伐,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境内外投资者参与阿拉尔开发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自治区、兵团招商引资若干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优惠政策适用于境内外投资者在阿拉尔园区内独资、参股、控股、合资、合作、收购兼并企业,以及投资建设的公益性项目。师市所属单位(团场、企业)以独资、控股、参股或招商引资在阿拉尔园区投资兴办的企业均可执行本优惠政策。
第三条 阿拉尔的资源、产业,除国家、自治区、兵团有关特殊规定外,一律对外开放。境内外的国有、集体、民营、“三资”等各类企业、个体经营户、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均可以有形或无形资产参加阿拉尔市的开发建设,实行多层次、多形式、多要素的全方位经济技术合作。
第四条 凡在阿拉尔园区内的招商引资企业,除执行国家、自治区、兵团相关优惠政策外,均可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二章 产业导向
第五条 投资的重点产业:
1.纺织工业及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的轻工业品、高仿真化纤生产;棉、麻、化纤纺织品深加工、印染后整理加工及服装加工业;
2.农副产品综合开发及精深加工;
3.新能源、光伏产业链及相关联子行业;
4.氯碱化工、天然气化工、煤化工、石油联合化工及精细化工;
5.黑色、有色金属的冶炼、压延加工;
6.化学建材、新型建材、节能环保建材和新型装饰材料;
7.煤电、太阳能、生物质能等能源电力产业。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一节 财税政策
第六条 在阿拉尔园区投资棉纺、麻纺、化纤纺(指纺纱、织布、针织、印染、制衣等)项目;投资建设农、林、牧副产品综合开发及精深加工项目;投资建设能源、光伏产业链及相关联子行业的项目;投资建设氯碱化工、天然气化工、煤化工、石油联合化工及精细化工的项目;投资建设黑色、有色金属的冶炼、压延加工项目;投资建设化学建材、新型建材、节能环保建材和新型装饰材料项目,上述投资项目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3年内每年用本级财政留用部分的10%对项目补贴;年销售收入在10000万元及以上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3年内每年用本级财政留用部分的20%对项目补贴;年销售收入在30000万元及以上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3年内每年用本级财政留用部分的30%对项目补贴。
第二节 土地政策
第七条 在阿拉尔园区投资工业项目的,按照国家土地出让相关规定及自治区、兵团的优惠政策执行。
第八条 凡符合国家颁布的《划拨用地目录》所规定的内容可按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 从事房地产开发、商贸、物流、旅游、服务业等第三产业的项目,土地按照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办理,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条 土地使用年限:商业用地40年;工业用地5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和密度不得低于国家最低标准。
第三节 水、电、汽政策
第十一条 在阿拉尔园区投资棉纺、麻纺、化纤纺(指纺纱、织布、针织、印染、制衣等)项目一次性完成投资规模5万锭以上,自生产经营之日起,3年内生产用电享受优惠电价0.28元/千瓦时, 3年后按市场价执行。
投资其它工业项目,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3年内生产用电享受优惠电价0.41元/千瓦时;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3年内生产用电享受优惠电价0.36元/千瓦时;年销售收入10000万元及以上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3年内生产用电享受优惠电价0.30元/千瓦时;3年后按市场价执行。
第十二条 在阿拉尔园区的工业企业,自生产之日起,3年内执行供水价格0.6元/立方米,排水价格0.5元/立方米,3年后按市场价执行。生活用水享受阿拉尔市民待遇。企业利用地下水资源,自生产之日起,水资源费3年内先征后返,3年后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在阿拉尔园区的工业项目,企业生产前3年用汽执行80元/吨。3年后按市场价执行。
第十四条 在阿拉尔园区企业水、电、汽费按规定自行缴费,政府按年度予以补贴。
第四节 其它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新进入阿拉尔园区的棉纺企业,一次性完成投资规模5万锭以上,自生产之日起,3年内每年每万锭财政给予50万元的补贴(年终按实际锭数核准)。
第十六条 凡进入阿拉尔园区的纺织企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企业,按市场价格师市协调优先供应原料。
第十七条 在阿拉尔园区投资的企业,一次性投资3000万元以上,免交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市政道路接口费。
第十八条 在阿拉尔园区投资的企业,员工就业培训按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务局下发的兵劳社发〔2009〕59号文件精神给予就业培训补贴。
第十九条 阿拉尔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年审;企业产品执行标准备案;产品申报采用国际标准的审查、颁证;对生产、流通领域产(商)品监督抽查;申报新疆名牌和中国名牌;对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验等一律免费服务。
第四章 投资保障
第二十条 坚持“只要您来干,手续我来办”原则,凡阿拉尔权属范围内的各项手续由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办理,涉及到国家、自治区、兵团的各项手续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协助办理。
第二十一条 在阿拉尔园区兴办工业企业,开工前政府负责完成“三通一平”(给水、道路、电力、场地平整),投产前负责完成“六通”(给水、排水、通路、通电、通讯、通有线电视)。
第二十二条 凡在阿拉尔市拥有固定住房的从业人员,可自愿申请办理阿拉尔市城镇户口,其子女及亲属在入学、入托、参军、就业等方面均享有市民待遇。
第二十三条 政府为投资企业提供完备的法律保障。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物价部门定期进行检查,严厉查处针对企业的违法违纪问题。因非法干扰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赔偿;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二十四条 进入阿拉尔1号、2号、3号园区的工业项目,一次性投资10000万元及以上的,土地出让金在扣除上缴国家、自治区、兵团后进入市财政的部分,按市财政实际收取土地出让金的金额,用于此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一次性投资10000万元以下的,土地出让金在扣除上缴国家、自治区、兵团后进入市财政的部分,按市财政实际收取土地出让金标准的50%的金额,用于此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
进入阿拉尔4号和5号园区的工业项目,根据国土资函〔2010〕568号文件规定,利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使用戈壁荒滩建设产业集聚园区、引进产业项目的,免交土地出让金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出让最低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对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个别特殊工业项目减免土地出让金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备案后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政策执行前入驻阿拉尔园区的企业,按原合同或协议中的条款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优惠政策由阿拉尔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优惠政策自二〇一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原《阿拉尔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同时废止。
阿拉尔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