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快阿拉尔市的建设步伐,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境内外投资者参与阿拉尔市开发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自治区、兵团招商引资若干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优惠政策适用于境内外投资者在阿拉尔市建城区内独资、参股、控股、合资、合作、收购兼并企业,以及投资建设的公益性项目。师市所属单位(团场、企业)以独资、控股、参股或招商引资在阿拉尔市工业园区投资兴办的企业均可执行本优惠政策。
第三条 阿拉尔市的资源、产业,除国家、自治区、兵团有关特殊规定外,一律对外开放。境内外的国有、集体、民营、“三资”等各类企业、个体经营户、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均可以有形或无形资产参加阿拉尔市的开发建设,实行多层次、多形式、多要素的全方位经济技术合作。
第四条 凡在阿拉尔市建城区内的招商引资企业,除执行国家、自治区、兵团相关优惠政策外,均可享受本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