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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水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时间:2014-06-25 00:00:00  来源:徐水县政府网  作者:

徐水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在徐水县投资的新上项目,按照投资规模分为三类实行优惠:

第一类:

1、一次性投入内资1亿元以上或实际利用外资500万美元以上的新建生产性项目;

2、国内500强企业投资的项目;

3、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

第二类:

1、一次性投入内资5000万元以上或实际利用外资300万美元以上的新建生产性项目;

2、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

第三类:

1、一次性投入内资1000万元以上或实际利用外资100万美元以上的新建生产性项目;

2、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

(一)征用土地补助政策

项目单位按设计能力自行建设,竣工投产开始纳税后,由县财政对项目单位征用土地发生的费用,根据项目类别分年度按比例进行补助。

补助标准:

第一类项目:征地费用的县级留成部分实行一次性先征后补。征地安置补偿费、办理征地手续费由县财政每年向企业拨付其当年纳税总额的50%作为补助金额,直至补完为止。

第二类项目:征地费用的县级留成部分实行一次性先征后补。征地安置补偿费由县财政每年向企业拨付其当年纳税总额的40%作为补助金额,直至补完为止。

第三类项目:征地费用的县级留成部分实行一次性先征后补。征地安置补偿费由县财政每年向企业拨付其当年纳税总额的30%作为补助金额,直至补完为止。

耕地占用税、契税,第一类项目实行一次性先征后补;第二类、第三类项目按所征数额的50%先征后补,其余50%在纳税总额中补完为止。

按照“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对一次性投入2亿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和较大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三产项目以及自主创新、高科技、高附加值、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项目等,经县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报县政府批准,给予特殊优惠政策。

(二)税收政策

对在徐水县新建且独立核算的上述三类生产性项目,不征用土地的,享受以下税收政策。

1、增值税:按现行财政收入体制,增值税的10%(县级留成部分),按年度由县财政向企业拨付其上缴同等数额的基础设施建设费,拨付3年。

2、企业所得税:按现行财政收入体制,企业所得税的20%(县级留成部分),按年度由县财政向企业拨付其上缴同等数额的基础设施建设费,拨付3年。

3、车船使用税、城建税、房产税:按年度由县财政向企业拨付其上缴同等数额的基础设施建设费,拨付2年。

(三)行政性收费

由县财政代缴。

(四)行政审批

对新上项目全部实行一条龙办公,凡涉及县内的行政审批事项,在项目资料齐全的情况下,三个工作日内全部办结,逾期不能办理,实行逾期默认制,责任由办理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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