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鼓励县内外投资者在布尔津县注册创办企业、经济实体或投资社会公益性项目,加快布尔津县开发开放步伐,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依据上级有关政策,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布尔津县招商引资鼓励发展的项目主要有:
1.农业产业化,包括农林牧渔产品综合开发及其产品深加工;
2.旅游商品开发、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建设;
3.房地产开发建设、商业服务设施开发;
4.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设施建设;
5.新型建筑材料、节能材料及装饰材料生产、生物工程技术、节能开发技术、资源再生及综合利用技术;
6.生态环境建设和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及治理技术;
7.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性服务设施。
第二条鼓励新建加工企业进入工业园区。对进入园区的企业由政府负责完成前期“七通一平”,即供水、排水、电、路、通讯、供气、供暖通到项目区,用地平整。对以彩玉、刺绣等旅游商品加工为主的企业,可提供厂房建设支持。
土地优惠政策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和商业服务项目,下同),按规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后,享受县财政补贴,补贴金额为所缴纳土地出让金的80%。
第四条盈利性的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按规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后,享受县财政补贴,补贴金额为所缴纳土地出让金的80%。对投资我县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公益事业基础设施项目所使用的国有土地享受行政划拨。
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以下同)的,从投产年度起,前2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100%由县财政专项补助给项目企业,第3年至第5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50%由县财政专项补助给项目企业。
第六条对投资建设符合自治区农产品精深加工目录的项目,按新政发〔2010〕105号文件,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免征5年房产税,免征5年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七条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
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
第八条项目建设期间收费
1.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工业性项目,涉及县内行政事业性收费,除消防设施建设费和供热设施配套费外全部免收。(见附表)
2.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非工业性项目,涉及县内行政事业性收费,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含供热设施配套费)和消防设施建设费按规定标准收取,其他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标准的50%收取(见附表)
第九条对于连片改造旧城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自治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0〕117号)和《布尔津县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有关城市棚户区改造政策执行。
第十条工业生产性建设项目、旅游景点开发项目和农业产业化项目占用耕地、草地、林地,企业只承担安置补偿费、植被恢复费,免收土地补偿费。
附则
第十一条简化投资项目审批手续,实行全程服务,一站式审批,限时办结。县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招商项目,其他部门要依法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在办证和审批项目工作中,需经上级部门批准或省市有关部门办理手续的,相关部门要负责协助企业尽快办理。
第十二条对固定资产投资过亿元以及对县域经济发展有积极推动作用的重大建设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十三条本规定不适用于矿产、风能、水能资源开发企业。
第十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县内外投资者。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一年一修定。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布尔津县主要涉企收费目录(经营期)
2、布尔津县主要涉企收费目录(建设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