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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商贸服务业发展

时间:2017-03-01 00:00:00  来源: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官网  作者:

一、指导思想

为加快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霍尔果斯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商贸服务业发展步伐,充分发挥政策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打造宜居宜业的边境精品城市,现结合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

二、奖励标准

(一)对新建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专业市场(专业市场是指同类产品高度集聚于某一场所进行的交易、流通和配送;所呈现的是特定的客户定位、特定的经营行业定位,包括建材市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等),符合商业网点规划,建成后50%产权不分割出售,且按项目投资招商协议约定时间建成开业经营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人民币;自营和物业租赁所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自开业经营起第一年给予100%奖励,第二年、第三年分别给予50%奖励。

(二)新引进的国内外知名连锁商贸企业(商贸企业即为商业零售企业。商业零售企业是指设有商品营业场所、柜台,不自产商品、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商业零售企业,包括直接从事综合商品销售的百货商场、超级市场、零售商店等。)世界500强、全国500强或中国连锁100强,开业后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其所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自开业起第一年给予100%奖励,第二年、第三年分别给予50%奖励。

(三)投资新建、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贸企业,产权不分割出售,且按项目投资招商协议约定时间建成开业经营的,均给予一次性补贴 20万元。

(四)在乡、场(开发区、兵团除外)设立200平方米以上、在村、队设立100平方米以上的自营、直营超市、专卖店,经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商务经信局验收合格后,分别一次性给予每店5000元、3000元奖励。

三、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实施。

四、本政策最终解释权属于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商务经信局是开发区对本暂行办法的授权解释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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