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
为加快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霍尔果斯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特色餐饮业发展步伐,借助“国际旅游谷”打造“国内唱响、国际知名”的国际旅游美食名城,促进霍尔果斯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制订本优惠政策。
二、奖励办法
引进的特色餐饮企业以三级分类采取“以奖代补”形式,对入住商家实行财政奖励补贴和店铺(门面)租金补贴。
三、奖励细则
(一)知名跨国连锁餐饮集团(企业)
(1)对引进的知名跨国餐饮连锁集团(企业),连续3年每个纳税年度在开发区实际营业天数达到300天以上的,连续3年分别按地方留存部分的100%、70%、50%的比例予以返还。
(2)对引进的知名跨国餐饮连锁集团(企业),其租用的经营场所在一个租期届满后,提交相关认证资料经开发区商务经信局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连续3年按市场价给予店铺(门面)租金补贴(第一年补贴50%,第二年补贴40%、第三年补贴30%)。
(二)国家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中华餐饮名店”称号餐饮企业
(1)对引进的国家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中华餐饮名店”称号餐饮企业,连续3年每个纳税年度在开发区(市)实际实际营业天数达到300天以上的,连续3年分别按地方留存部分的70%、50%、30%的比例予以返还。
(2)对引进的国家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中华餐饮名店”称号餐饮企业,其租用的经营场所在一个租期届满后,提交相关认证资料经开发区商务经信局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连续3年按市场价给予店铺门面租金补贴(第一年补贴45%,第二年补贴35%、第三年补贴25%)。
(三)新疆著名商标、“新疆老字号”、“新疆餐饮名店”称号餐饮企业
(1)对引进的新疆著名商标、“新疆老字号”、“新疆餐饮名店”称号餐饮企业,连续3年每个纳税年度在开发区实际营业天数达到300天以上的连续3年分别按地方留存部分的60%、40%、20%的比例予以返还。
(2)对引进的新疆著名商标、“新疆老字号”、“新疆餐饮名店”称号餐饮企业,其租用的经营场所在一个租期届满后,提交相关认证资料经开发区商务经信局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连续3年按市场价给予店铺门面租金补贴(第一年补贴40%,第二年补贴30%、第三年补贴20%)。
四、奖励原则
享受此优惠政策的餐饮企业,对于开发区出台所有的地方财政税收留成部分用于奖励、补贴的政策,遵循“不重复享受、从优享受”的原则。
五、本政策自出台之日起开始执行。开发区可依据实际执行情况适时修改、延长或中止本暂行办法。
六、本政策最终解释权属于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商务经信局是开发区对本暂行办法的授权解释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