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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回族自治州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时间:2017-12-24 00:00:00  来源:未知  作者: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目前,我州社会组织量大面广,工作人员少,且均为兼职,监管力量薄弱。截止216年底,全州社会组织达1817个,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据的是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两个《条例》侧重于登记管理工作,而社会组织监管主要是年检,社会组织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滞后,监管力量薄弱,监管手段单一,执法监察工作显得力不从心。因此,制定出台《临夏州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办法》很有必要,此《办法》的出台将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有效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为推动建立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216年11月13日民政部在北京举办了相关地市级党政领导干部社会组织改革发展专题研究班,州委常委、州委政法委王国志书记参加了培训,根据培训会精神,王书记就全州社会组织管理与监管工作、面临的问题作了指示。为了贯彻会议精神,针对临夏的实际,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甘肃省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经局党组会讨论,形成了《办法(草案)》。

二、制定该《办法》的法律依据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号,1998年1月25日);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月25日);

3、《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号,24年3月8日);

4、《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1996年4月24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

5、《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令第27号,25年6月1日);

6、《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25年12月27日第六次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

7、《甘肃省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甘民发[215]146号)。

《办法》中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1、第二十五条:“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社会组织的活动违反有关登记管理规定的,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或者被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继续以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法律依据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条款略。

2、第二十六条“社会组织的活动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由国家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法律依据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三、《办法》的基本内容

《办法》总共6章29条,其中:第一章总则(1-6条);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7-1条);第三章监督管理内容(11-15条);第四章重大事项管理(16-23条);第五章执法监察(24-26条);第六章附则(27-29条)。

四、制定该《办法》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

一是解决了社会组织法律法规滞后的问题。目前,对社会组织的登记监督管理工作,依据的是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但是内容却不具体,不全面,三个《条例》中对于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执法查处等事项没有具体要求,罚则也不健全,这就导致在社会组织管理过程中虽然有法可依,却又是有法难依,有些问题只能靠平时的工作经验和个人理解去解决。

二是解决了执法监督机制不健全的问题。目前的社会组织处于发展的阶段,社会组织的自律性普遍较弱,而我国社会组织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和完善,在执法过程中,特别是对社会组织的执法查处,可依照执行的内容太少,所以社会组织的执法监察工作也成为社会组织管理的一个难点。《办法》第五章明确了社会组织执法监察登记机关依法给予的相应处罚。

三是明确了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随着社会组织的蓬勃发展,登记管理机关工作日趋繁重,而从事登记管理的人员少,除州级外,县(市)级均为兼职人员,仅能勉强应付一般的日常登记工作,面对社会组织的日常管理及监督检查、执法查处则力不从心,《办法》明确了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各自的职责,在某种程度上促进了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

四是明确了社会组织重大事项管理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和个人开展活动的审批程序问题。《办法》第十六条明确了社会组织开展重大事项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报告的规定;《办法》第二十条明确了社会组织与境外非政府和个人开展活动的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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