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调动易县广大干部、群众招商引资上项目的积极性,吸引县外企业到我县投资兴业,推进企业扩规模、上水平,加快生态文化旅游强县建设步伐,促进县域经济更好的发展,特制定本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
一、适用范围
凡在易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生产性项目、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和对增加地方可用财力贡献度大的项目,均享受本优惠政策。上述项目按投资规模分为三类:
第一类: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或实际利用外资(外方认缴的注册资本)300万美元以上的新建生产性项目、国内500强企业投资的生产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加工型龙头项目。
第二类: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或利用外资(外方认缴的注册资本)100万美元以上的新建生产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加工型龙头项目、
第三类:一次性固定投资500万元以上或实际利用外资(外方认缴的注册资本)50万美元以上的新建生产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加工型龙头项目。
二、优惠政策
(一)征收土地优惠政策
在我县新建的上述第一、二、三类项目,本着征地费用“先政后奖”的原则,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征地费用的县级留成部分(包括土地出让金、耕地占用税、契税)实行一次性先征后奖。征地补偿费(不包括地上附属物、青苗赔偿费)、办理征地手续费先征后奖,由县财政每年按企业投产后当年纳税总额县级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奖励,一类项目按50%,二类项目按30%,三类项目按20%,直到奖完为止。
2、享受优惠政策的项目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出租、转让土地,如遇特殊情况变更项目需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报县政府批准。项目单位改变土地用途或出租、转让土地的不再享受优惠政策。
3、按照“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对一次性投资一亿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较大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三产项目及自主创新、高科技、高附加值、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项目等,经县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报县政府批准,给予特殊优惠政策。
4、县政府与项目单位签订协议,确认其享受的优惠政策。
(二)税收优惠政策
在我县新建的上述第一、二、三类项目,不征收土地的,本着短期“零税收”的原则,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增值税:按现行财政收入体制,增值税的县级留成部分(增值税的10%),按年度由县财政以先征后奖的方式,奖励3年。
2、企业所得税:按现行财政收入体制,企业所得税的县级留成部分(所得税的20%),按年度由县财政以先征后奖的方式,奖励3年。
3、车船使用税、房产税:按年度由县财政以奖励的形式,将企业2年内上缴的数额全额奖励企业,促进企业发展壮大。
(三)收费优惠政策
在我县新建的上述第一、二、三类项目,本着短期:零收费“的原则,按项目类别实行免、减、缓优惠。
1、对下列收费项目,自办清征地手续开始,按项目类别实行免收优惠。第一类项目免收3年,第二类项目免收2年,第三类项目免收1年。
⑴行政管理局:私协会费
⑵残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⑶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合同签证、档案保存管理费
2、对下列行政性收费,按照项目类别实行一次性减收优惠(中央、省、市共享部分除外)。第一类项目减收50%,第二类项目减收30%,第三类项目减收20%。
⑴建设局:城市配套费、旧城改造费
⑵水利局:河道工程维修维护管理费、水资源费
3、人防办收取的易地建设费可缓交。
(四)优化发展环境
1、严格执行行政服务中心“一门受理制”和服务“零距离”的原则。在项目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3个工作日内全部办结有关手续,不能办结,实行逾期默认制,责任由办理部门负责。需报国家部委、省、市审批的事项,没有特殊情况,10个工作日全部办结。县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全程跟踪领办督办。
2、严格执行项目建设进行“零干扰”责任制,项目所在地乡镇党委、政府要切实负起优化环境第一责任,立足全县发展大局,加大工作力度,及时化解矛盾,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相应职责,全力配合项目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