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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浦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时间:2012-09-12 00:00:00  来源:洛浦县招商局  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速洛浦县优势资源的开发,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吸引更多的资金、技术、人才,促进洛浦县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洛浦县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适用范围:来洛浦县行政区域内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洛浦县产业导向,并在洛浦县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且一次性投资100万元以上(含100万)的疆外投资企业(疆外独资企业以及疆外投资者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25%以上,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合资、合作、购并、参股、控股等形式在新疆投资新办的企业或租赁、承包在新疆五年以上的企业)、疆内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所称疆外投资者:是指出资参与自治区开发建设的,在外省、区、市注册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户籍所在地在外省、区、市的个人。

第二章 重点鼓励产业

第三条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洛浦县加快发展精准农业、新型工业、商贸旅游业的实际,以下产业为洛浦县重点鼓励产业:农、林、牧、水的综合开发及其产品深加工;水利、能源、交通、小城镇、城市公共基础设施(房地产开发除外)等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矿产勘探、开采、冶炼以及天然气下游产品、化工产品的开发;建材工业:新型建筑材料、节能建筑材料和装饰材料;新型产业:生态工程、高新技术开发、节水节能技术、资源再生项目及综合利用技术、节水型农业、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旅游资源的开发及旅游景点的建设;其它行业:信息、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社会事业设施的建设,咨询、现代物流等社会服务业。

第三章 税收优惠

第四条 区外投资者在我区兴办生产性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使用税和房产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第五条 兴办非生产性企业,自经营之日起,经洛浦县人民政府批准,兴建洛浦县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高新技术项目自生产经营之日起,8年内免征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第六条区外投资企业,经洛浦县人民政府批准,兴建洛浦县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高新技术项目,自生产经营之日起,8年内免征车船使用税和房产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第七条企业在洛浦县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和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小型微利型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九条 为鼓励投资者在洛浦县进行技术转让,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条对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收入,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洛浦县生态环境建设、科技教育和旅游的,在十年内免征县城房地产税。在洛浦县的投资企业,其自有自用房产,自生产经营之月起,免征城县房地产税五年,自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县城房地产税。

第十二条 在洛浦县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自建成投产之月起,在开发经营期前五年,暂缓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十三条 洛浦县外投资者来洛浦县开发四荒(荒山、荒地、荒滩、荒坡)种树、种草的,免征一切地方税费和土地出让金,投资者拥有所植草木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期满后可申请续期,可以继承或有偿转让。

第十四条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第十五条来洛浦县兴办畜牧业项目的,从受益年度起五年内免征草原使用费。

第十六条对符合自治区农产品精深加工范围的企业,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属于国家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基础上,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有重大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和产品创新和延伸下游产业链的企业,经自治区财税部门和农业产业化发展局审核后,可继续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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