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西部大开发相关政策。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主要内容:根据《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关于公布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11〕60号)等文件精神,为了全面落实困难地区“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1、关于新疆困难地区范围的确定:是指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等三地州、其他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和边境县市,共计50个县市。2、关于新办企业的确定:在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经新疆困难地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或其他相关部门核准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3、关于符合《目录》企业取得收入问题的确定:是指从事《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取得的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4、关于“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确定:是指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企业在筹建期和试生产、试运行期间取得的收入不作为享受优惠政策的起始时间计算。企业筹建期和试生产(营业)期的确定应符合营业常规或有正当理由,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对其核定并确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时间。对企业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发生在一个自然年度的下半年的,可由企业自行选择自当年或下一个年度起,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在政策执行期间,对于企业年度发生亏损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得延后执行,要连续计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年度。5、关于税收优惠政策及执行减半期内税率的确定:“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是指,在政策执行期间,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的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免征地方分享部分,即:在企业所得税25%法定税率减半征税的基础上,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的40%部分。
三、《关于促进新疆工业通信业和信息化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工信部产业【2010】617号)。主要在以下4个方面有所突破:1、放宽产业类别界定。对于部分现行政策未列入鼓励类以及部分其他地区限制发展的项目,如在新疆市场需求广阔、经济拉动作用明显,就业吸纳能力突出,鼓励新疆适度发展,或者允许新疆放宽限制条件。2、国家宏观调控限制发展的行业方面。国务院《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8号)将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风电设备、电解铝等界定为严重产能过剩行业,严格控制新增产能,原则上不再批准扩大产能的项目。《关于促进新疆工业通信业和信息化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允许新疆适度发展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现代煤化工、多晶硅、风电设备、电解铝等产业。《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要求新建汽车生产企业和异地设立分厂,必须在兼并现有汽车生产企业的基础上进行。《关于促进新疆工业通信业和信息化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允许在新疆新建汽车生产企业和设立分厂,可以在不兼并现有汽车生产企业的基础上进行。3、一些行业准入限制方面。《关于促进新疆工业通信业和信息化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把新疆困难地区(“困难地区”特指南疆三地州、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边境县市)作为产业布局和策支持的重点,优先支持新疆困难地区加快发展,努力缩小发展差距。主要在钢铁、水泥、玻璃、乳制品、农膜等行业适度放宽了准入限制(主要是降低了准入规模要求)。4、淘汰落后产能。《关于促进新疆工业通信业和信息化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鼓励新疆发展先进工艺和技术替代落后生产能力,短期难以完全替代的,允许参照国家规定的相关淘汰期限要求延缓2—3年淘汰,并且在淘汰落后产能和关闭小企业等专项资金安排方面对新疆予以适当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