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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普湖县关于招商引资、引进人才的优惠办法

时间:2012-09-17 00:00:00  来源:岳普湖县人民政府网  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迎接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促进岳普湖县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鼓励县域内外的国家、集体、私营企业、个体和国家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及国外客商到岳普湖县投资建设,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岳普湖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岳普湖县内外企业、其它经济组织、个体和外商企业在岳普湖县投资兴办的企业、经济实体(以下统称投资者),以及县域外的企业与岳普湖县企业合作经营的项目。

第二章 投资方式及重点

第三条投资者可以资金、设备、物资、品牌、专利、技术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其它投资方式进行投资。

1、投资兴办企业。

2、共同投资组建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3、对现有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业参股、控股、购买、兼并、租赁、承包。

4、改造企业,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企业联合体、企业集团。

5、兴办补偿贸易、来料加工、技术转让、开发代理、代购、代销、代运、代储、代加工业务。

第三章 投资产业导向

第四条鼓励投资的重点产业:

1、农、林、畜、果、桑、园艺、矿产的综合开发及其产品深加工;

2、水利、能源、交通、市政工程、公用事业等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

3、石油、天然气及其产品的开发;

4、新型产业:生态工程、新技术开发、节能技术、资源再生项目及综合利用技术、节水型农业、房地产、环境污染治理工程;

5、旅游资源的开发及旅游景点的建设;

6、其它行业,信息、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社会事业设施的建设,咨询等中介服务。

第四章 投资保障

第五条投资者来岳普湖县新办企业,可享受以下投资保障:

1、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在收到有关有效文件后,各部门应在五日内办理完毕或给予明确答复,特殊情况三日内办结。对于需上报审批的项目,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边办手续边上项目。

2、严禁以任何名义向区外投资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收费单位向企业收费,必须出示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关文件及物价部门发放的收费许可证,逐项填写《企业交通登记卡》,否则,企业有权拒交,政府给予严惩。

3、所有执法部门不经县政府批准,不得随意到区外投资企业进行检查,不得措执法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4、净化投资环境和企业生产环境,严厉查处针对县外投资企业的违法违纪问题。对非法干预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赔偿,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凡来岳普湖县投资者,免费办理非农业常住户口,其子女入托入学均不交跨区费。

第五章 投资优惠政策

第六条对外来投资者在岳普湖县投资兴办企业(公司),法定注册资本金可实行3年内分期到位。申办以生产、批发为主的企业(公司),首期出资5万元以上;申办以商业零售和中介服务为主的企业(公司),首期出资3万元以上;申办科技开发企业(公司),首期出资1万元以上,均可按程序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七条区外投资者在岳普湖县贫困地区兴办有助于带动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的独资、合资项目,可以按照有关政策,申请财政扶贫贷款。

第八条区外投资企业进行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可申请使用银行科技开发贷款,并可享受区内企业相关的优惠政策。

第九条在岳普湖县投资创办的企业,有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其相关手续,政府全力给予协调办理。

第六章 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条外来投资者来岳普湖县新办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外来投资者在岳普湖县新开发的非宜农荒地、荒滩种草种树免征一切地方税费和土地出让金。

2、投资者新开发的宜农荒地、水面,,从事农林、畜、果、桑、渔等种植、养殖业的,自取得收益年度起免征农业税6年。兴办畜牧业项目的,从受益年度起免征牧业税和草原使用 费5年,期满后先征后返牧业税和草原使用费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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