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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城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2012年)

时间:2012-09-17 00:00:00  来源:叶城县招商局  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工业强县和商贸活县战略,提高对外开放水平,调动招商引资积极性和优化投资环境,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加快叶城县新型工业化发展步伐,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机构和对象

第二条 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负责对各项奖励的确认,并通过有关会议对获得奖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三条 对成功引进县域以外的生产型或商贸物流企业的引荐人(组织或个人)进行奖励。

第四条 对扩大规模、增加地方税收、吸纳本地劳动力就业的企业和贷款扶持企业发展的金融单位进行奖励。

第三章 具体奖励措施

第五条 引进企业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以内的,按固定资产到位资金的3‰奖励;引进企业投资规模在1亿元(含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按固定资产到位资金的4‰奖励。

第六条 引进国内500强企业或外资企业,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以内的,按固定资产到位资金的4‰奖励;投资规模达到1亿元(含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按固定资产到位资金的5‰奖励。

第七条 对现有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或拉长产业链,开发下游产品的企业,对新增投资额度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比例参照本办法第五、六条执行。

第八条 对新建工业企业, 生产性厂房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生产性厂房投资的40%一次性进行补贴。

第九条 对新落户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在保障劳动安全的前提下,当年用工人数达到100人以上,本地劳动力占50%以上且用工时间满6个月,按本地每名职工1000元标准一次性奖励给企业;以后年度每新增一名本地职工,按本地每名职工1000元标准一次性奖励给企业。对接收大中专毕业生的各项补贴以及企业员工培训补贴,按人事部门有关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条 对农副产品深加工、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含量高、经济拉动作用大的生产性企业,对生产经营贷款给予贴息补助,具体补助比例视项目确定。

第十一条 对农副产品深加工和纺织企业生产的农产品和纺织品出疆销售,根据产品种类和等级给予100-400元/吨运输补贴。

第十二条 年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达到100万元以上(不含免税部分)的企业,由政府按新增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奖励。

第十三条 凡列为国家级的龙头或重点企业以及获得国家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列为自治区级的龙头或重点企业以及获得自治区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企业每获得一项国家专利技术,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四条 财政性资金存储对向生产型或物流类企业提供贷款增幅较大的金融单位倾斜。以上年度生产型和商贸物流企业贷款余额为基数,按增加部分的1‰对金融单位进行奖励。

第十五条 对本地生产性企业加工出口本地产品,按出口额每1美元奖励人民币0.06元;外贸流通企业出口本地产品每1美元奖励人民币0.05元。对在南疆口岸报关出口非本地产品的外贸企业,以1000万美元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每美元奖励人民币0.02元。

第四章 评价依据和评价办法

第十六条 对项目引荐人的确认依据是第一个引荐项目投资方,积极协调帮助项目安置并经项目投资方认可的个人或组织。

第十七条 企业到位资金的评价依据是指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额度,以工程预决算、设备购置发票或中介资产评估为准。评价办法是招商引资领导小组从相关部门抽调人员,成立考核小组,在年底前集中对达到投产条件的项目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经领导小组认可后作为奖励依据。

第十八条 生产性厂房补贴依据以考核小组实际测量面积和工程预决算为准。

第十九条 企业用工、接收大中专毕业生各项补贴以及企业员工培训补贴依据社会保障和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资料为准。

第二十条 缴纳企业所得税额度以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发票为依据。

第二十一条 金融单位为生产型或商贸物流类企业提供贷款金额以人民银行出具的金融部门贷款余额资料和贷款企业出具的贷款证明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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