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和全国对口援疆工作会议精神,鼓励、支持国内外投资者来阿克苏地区投资兴业,加快推进地区“64122”工程建设,率先实现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率先实现新型工业化、农牧业现代化和新型城镇化,促进阿克苏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优惠办法。
第二条 符合国家、自治区、地区产业政策规定,由区外投资者(地区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阿克苏地区投资建设地区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及项目(本办法第四条之规定),新设立区外投资企业应在阿克苏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公司且区外投资者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金30%,合资合作、参股控股、收购兼并企业经营期在5年以上,承包和租赁企业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享受本优惠办法;合资合作、参股控股、收购兼并企业经营期不满5年的,不享受本优惠办法。
第三条 区外投资者可采取兴办独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购买、参股、控股、兼并、租赁经营阿克苏地区各类企业,共同投资,建立专项建设基金或投资公司等投资方式来阿克苏地区投资;可以以资金、技术、专利、设备、品牌商标、物资以及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方式进行出资。
第四条 按照实力优先、精深加工优先、效益优先、环保优先、节能低耗低污染优先的原则,地区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及项目包括:
(一)能源资源开发:能源下游加工产业(包括石油石化、煤电能源、煤化工盐化工、钢铁冶炼和矿产开发精深加工产业);装备制造产业(包括能源钻采装备、炼化设备、其他专业高端设备制造业);油气技术服务业(包括化工业的配套服务产业);
(二)纺织:纺纱、织布、印染、服装生产等;
(三)农业和农副产品加工:农、林产品深加工、畜牧产品深加工、果蔬保鲜库等;
(四)旅游及其相关配套的服务项目;
(五)现代物流(包括能源物流)、现代商贸服务;
(六)金融服务: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
(七)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国家重点支持的新材料技术、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等八大高新技术领域项目;
(八)节能环保、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九)基础设施建设:水利、供热、供排水、垃圾处理、污水处理、交通、城市配套工程、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等;
(十)社会公益事业:医药卫生、经营性文化、体育、教育;
(十一)地区确定的其他产业及项目。
第二章优惠办法
第五条地方财政税收优惠办法
(一)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之规定,区外投资者在地区境内新办重点鼓励类项目,给予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
(二)为加快地区纺织产业发展,打造新疆优质棉纱、棉布和纺织品生产基地,执行以下优惠办法:
1、在2011年至2015年期间,对地区境内投资建设的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现有纺织企业和项目投资总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新办纺织企业,免征自用房产的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2、在2011年至2015年期间,对有重大技术改造、扩大规模、生产工艺创新和延伸下游产业链的企业,经地区财税部门和地区纺织工业城(开发区)管委会共同认定后,自认定之日起,持续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3、地区积极帮助纺织企业争取国家在新疆设立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向纺织工业城(开发区)内的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结构调整、扩大就业、信用担保以及公共服务等方面倾斜;地区设立纺织工业发展专项贴息资金,用于纺织工业城(开发区)开发建设,凡入驻纺织工业城(开发区)的纺织企业均可申请此项资金。
4、地区财政、发改、经贸、环保、科技等相关部门,将积极从国家、自治区为企业争取相关专项发展资金,优先用于阿克苏纺织工业城(开发区)纺织项目建设和企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