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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宿县招商引资优惠扶持政策

时间:2011-10-15 00:00:00  来源:温宿县人民政府网  作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国内外投资商来温宿县投资的吸引力,加大对投资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实现温宿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温宿县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政策。

第二条 符合国家产业指导目录、自治区产业政策和差别化产业政策并在温宿县投资、注册独立法人实体(含温宿县民间资本)的,均可享受本优惠扶持政策。

第三条 重点鼓励的投资项目:水利、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农林牧渔业及其产品深加工;生态环境建设、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及治理技术;旅游资源开发及旅游景点建设。

第四条 温宿县近三年重点鼓励投资产业:水电开发;煤电、煤化工产业;盐化工产业;天然气化工产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两园一区”的开发经营;棉纺、印染、制衣、针织产业;特色旅游资源开发产业;农副产品深加工产业;建材及装饰材料产业;医药、药材产业;现代物流业。

第二章 优惠扶持政策

第五条 企业投资建设下列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农作物及中草药种植、新品种的选育;畜牧、家禽饲养。

企业投资建设下列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花卉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水产品养殖。

落户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地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落户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与安置的每个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区外投资企业在温宿县新办生产性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五年内免征生产自用房产的房产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外商投资企业的其它税收减免政策按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税收政策以税务部门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为准。

第六条 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土地的工业项目出让最低标准为每平方米42元,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土地的工业用地项目最低出让标准为每平方米14元。

企业和个人兴办规模化禽畜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禽畜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无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疾病防控设施、饲料储存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可按照划拨方式给予供地。

第七条 根据温宿县民族贸易边境县的特点,协助企业申请中国人民银行民族贸易企业流动资金一年期贷款利率2.88%补贴的优惠政策。

可协助企业通过担保公司向开发银行申请生产发展流动资金在500万元以下的小额担保贷款。

从事果品收储、加工、销售的企业,以促进市场的升级改造和功能完善的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符合相关评级规定,在产权明晰的情况下办理全额抵押后,可一次性发放1500万元以下(含1500万元)的收购贷款。

产权明晰的小企业可以办理快速简值抵押贷款200万元,此类贷款无需经过等级授信。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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