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

在线云招商

阜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引资奖励办法

时间:2014-07-01 00:00:00  来源:阜平县政府网  作者:

阜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引资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和吸引更多客商到阜平县投资兴业,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结合阜平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部分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土地优惠政策

第一条在阜平县投资建设的项目,由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统征后,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二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市产业发展规划的鼓励类的在阜平县投资建设项目,经县政府确定为重点工程的,优先安排建设用地。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3000万元、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重点建设项目,投资者除缴纳对农民的合理补偿和需上交国家、省有关费用外,本县地方性收入实行先征后奖,分别奖励50%和100%,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扩大再生产。

二、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条对在阜平县投资的工业生产性(不包括矿产资源项目)和农业产业化项目,建成投入运营后,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外,企业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县财政留成部分,根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分别按不同比例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扩大再生产。

(一)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的,自投产之日起,前三年县财政留成部分的15%奖励企业。

(二)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2亿元(含2亿元)的,自投产之日起,前三年县财政留成部分的20%奖励企业。

(三)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3亿元(含3亿元)的,自投产之日起,前三年县财政留成部分的30%奖励企业。

(四)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的项目,自投产之日起,前三年县财政留成部分的50%奖励企业。

第五条对从事电子技术、信息产业、生物工程和节能环保、新材料等的高新技术企业;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被认定为国家级新产品、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的终端产品企业,返还期限延长两年,延长期内返还比例减半。

第六条对县内纳税贡献企业予以大张旗鼓地表彰,凡当年纳税金额在3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授予特别贡献企业称号。

三、收费优惠政策

第七条在阜平县投资新建项目,凡达到省市重点项目投资标

准的,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在阜平县办理各种证照除代国家、省、市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外,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八条新办投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除矿产资源

补偿费、水资源费、环保排污费及超标排污费、污水处理费,以及代国家、省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九条对所有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除国家、省、市有明确规定和前列条款有规定的,均按低限征收。

四、投资环境优惠政策

第十条投资项目相关业务,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相关部门要公开办事政策、公开办事内容、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人员,承诺办结时限和服务标准。

第十一条对投资者实行全程跟踪服务。县发改局从项目签约、核准、备案、申报、建设直至运营,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跟踪服务,严格落实领办、代办制,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帮助解决建设和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优化服务环境,对态度生硬、推诿扯皮、吃拿卡要,造成恶劣影响的人员,严格实行“一次查实下岗制”。

第十二条严禁对外商投资企业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强化监督,实行投资软环境建设责任制、侵犯投资者合法权益责任追究制,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外来投资企业所需的水、电、气、热、运输、通讯条件等,有关部门优先安排,收费标准按本地企业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对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或符合国家、省、市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项目,或增加较多就业岗位的项目,可以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政策。

第十五条对固定资产投资超过3000万元的企业,实行县政

府挂牌保护和企业检查准入制度,投资者如遇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的,可直接到县优化环境办公室举报,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一经查实必将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专业团队全程为您服务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