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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时间:2011-10-18 00:00:00  来源:阜平县政府网  作者:

第一部分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土地优惠政策

第一条 在我县投资建设的项目,由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统征后,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二条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市产业发展规划的鼓励类的在我县投资建设项目,经县政府确定为重点工程的,优先安排建设用地。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3000万元、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重点建设项目,投资者除缴纳对农民的合理补偿和需上交国家、省有关费用外,本县地方性收入实行先征后奖,分别奖励50%和100%,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扩大再生产。

二、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条 对在我县投资的工业生产性(不包括矿产资源项目)和农业产业化项目,建成投入运营后,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外,企业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县财政留成部分,根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分别按不同比例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扩大再生产。

(一)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的,自投产之日起,前三年县财政留成部分的15%奖励企业。

(二)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2亿元(含2亿元)的,自投产之日起,前三年县财政留成部分的20%奖励企业。

(三)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3亿元(含3亿元)的,自投产之日起,前三年县财政留成部分的30%奖励企业。

(四)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的项目,自投产之日起,前三年县财政留成部分的50%奖励企业。

第五条 对从事电子技术、信息产业、生物工程和节能环保、新材料等的高新技术企业;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被认定为国家级新产品、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的终端产品企业,返还期限延长两年,延长期内返还比例减半。

第六条 对县内纳税贡献企业予以大张旗鼓地表彰,凡当年纳税金额在3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授予特别贡献企业称号。

三、收费优惠政策

第七条 在我县投资新建项目,凡达到省市重点项目投资标准的,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在我县办理各种证照除代国家、省、市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外,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八条 新办投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除矿产资源补偿费、水资源费、环保排污费及超标排污费、污水处理费,以及代国家、省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九条 对所有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除国家、省、市有明确规定和前列条款有规定的,均按低限征收。

四、投资环境优惠政策

第十条 投资项目相关业务,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相关部门要公开办事政策、公开办事内容、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人员,承诺办结时限和服务标准。

第十一条 对投资者实行全程跟踪服务。县发改局从项目签约、核准、备案、申报、建设直至运营,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跟踪服务,严格落实领办、代办制,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帮助解决建设和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优化服务环境,对态度生硬、推诿扯皮、吃拿卡要,造成恶劣影响的人员,严格实行“一次查实下岗制”。

第十二条 严禁对外商投资企业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强化监督,实行投资软环境建设责任制、侵犯投资者合法权益责任追究制,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外来投资企业所需的水、电、气、热、运输、通讯条件等,有关部门优先安排,收费标准按本地企业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对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或符合国家、省、市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项目,或增加较多就业岗位的项目,可以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政策。

第十五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超过3000万元的企业,实行县政府挂牌保护和企业检查准入制度,投资者如遇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的,可直接到县优化环境办公室举报,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一经查实必将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第二部分 引进项目资金奖励办法

第十六条 凡从我县外或国外引进用于支持阜平企业发展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资金,待资金到位后,根据所引资金的种类,按下列标准一次性给予引资人(单位)奖励。

(一)引进无偿资金,按引资额的3%奖励;

(二)引进无息有偿资金,按引资额的2%奖励;

(三)引进有息有偿资金,按引资额的1%奖励;

(四)鼓励单位或自然人引进各类捐赠资金和物资,并按捐赠价值的2%给予引荐人(单位)一次性资金奖励,也可按捐赠者或引荐人意愿处理,报县发改局备案。

第十七条 设立招商信息奖。对社会各界人士提供的有价值的招商引资信息,待项目运作成功后,酌情给1000 -100000元

奖励。

(一)引资到位额100亿元以上,奖励10万元;

(二)引资到位额50亿元-100亿元,奖励8万元;

(三)引资到位额10亿元-50亿元,奖励5万元;

(四)引资到位额1亿元-10亿元,奖励3万元;

(五)引资到位额5000万元-1亿元,奖励2万元;

(六)引资到位额1000万元-5000万元,奖励1万元。

第十八条 引资人主要指引荐境内外客商到我县投资的机构或自然人。

(一)确认

①项目引资人采用登记制,在项目注册落户的同时,提供由合作双方出具的认可证明信,报县发改局备案。

②引资到位后,由符合受奖条件的引资者(单位)提出申请,受益企业签署意见,报县发改局审核确认,经县政府研究确定奖励,由县发改局及财政部门监督实施。

③外来投资企业和纳税企业资格的确认,以工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为准。

④直接资金到位,需经会计师事务所或财政、银行部门出具验资报告、银行进帐单等;境外物资设备的确认,需由海关和商检部门提供证明;国内设备物资到位的确认,需由社会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统一由县发改局审核。

⑤争取上级部门的各项专款(包括国债资金),由财政局、发改局审核确认。

⑥企业缴纳税金金额的确认,需由税务及财政部门出具法定完税证明。

(二)兑现

①引进资金项目的,待项目全部资金到位并正式投产后,由引荐人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上报。县政府研究批准后,每年度进行一次表彰奖励,不重复计算。

②引资人的引资奖励以人民币形式一次性支付(引进资金为外币的,按资金到位当日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折算)。

③如果一个项目出现多个引资人,按照每个项目只发放一笔奖金的原则给予奖励。

④对利用引荐内外资骗取奖励者,除追回奖金、取消奖励外,还将严肃追究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奖励资金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由受益单位或县财政列支。

第二十条 对引进重大项目、大额资金,对我县经济发展和招商引资做出突出贡献者,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其经济奖励或根据本人意愿帮助解决一名事业单位财政开支指标并安排就业。

第二十一条 为县内企业引进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或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承包的,一经被企业采用,按新项目投产后的第一年内新增利润的2%予以奖励,也可按双方约定兑现奖励,由受益单位支付。

第二十二条 为我县企事业单位引进科技人才、经济管理人才或其他方面急需人才,经县劳动人事部门审核核准后,一经录用,可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奖励引荐人1000-2000元。

第二十三条 对在本年度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乡镇、县直部门干部除享受物资奖励外,县委将拿出若干名正副科级岗位职数,由组织部门重点培养,优先提拔使用。

第三部分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县内现有企业重新翻牌注册的,不享受上述政策。现有企业增加投资的,按新增投资数额占该企业投资总额的比例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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