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投资者来我县投资的吸引力,加大对入驻企业的政策支持和服务力度,加快我县新型工业化、农牧业现代化和新型城镇化进程,实现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地区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坚持“实力优先、精深加工优先、效益优先、低耗水项目优先、环保优先”的原则,围绕打造“五大基地”(煤炭开发及外运基地、煤化工基地、电源基地、黑色及有色金属加工基地、有机食品加工基地),培育“八大产业”(煤炭、石油天然气、现代物流、黑色有色金属加工、旅游 、有机农副产品加工、新能源、建材),大力扶持和发展低耗水、低污染、高附加值、高效益及资源综合利用的项目,大力开展招商引资工作。
第二章 土地方面
第三条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规定,最长土地出让年限为50年;对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且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的国有未利用荒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高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执行。
第四条 县域内非优势资源型企业或急需产业项目,其土地出让金本级财政收入部分,县政府按比例奖励性投入企业,支持企业的发展。其中,缴纳50万元-100万元的按 30%奖励;缴纳100万元-500万元的按40%奖励;缴纳500万元以上的按50%奖励。对特别急需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享受更优惠政策。
第三章 税收方面
第五条 两免三减半政策,对新建企业实行奖励政策,企业投产前两年,按企业所缴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等额资金奖励企业。第三年至第五年按企业所缴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50%的等额资金奖励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壮大。
第六条 对年纳税本级财政收入部分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
1、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优先推荐为各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候选人。
2、对企业实施重点保护,授予重点保护企业牌匾;其企业法人代表可享受“车辆绿色通行”待遇。
3、对企业作出的贡献给予排名,每年县委、政府将对排名在前的优秀企业给予表彰,企业法人给予奖励。
4、对企业法人放发县域景区景点绿色通行卡,其5人以内可享受免费参观游览;其企业组织团体参观县域各景区景点,可享受半价优惠。
第四章 服务政策
第七条 零收费。在引资项目审批阶段,除工本费外,企业在本级财政所需交纳的费用执行零收费。
第八条 零负担。实行“封闭式”管理,不允许任何部门向企业拉赞助、拉捐赠、搞摊派,确保企业零负担。部门、各单位对企业进行检查,需主管领导批准,部门单位给企业下达罚款、停工、停产通知的,必须有县委、政府主要领导批准。任何部门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入引资企业检查,一经发现严肃追究责任。
第九条 零接触。企业需要办理的一切手续,均由相关单位提供材料,交行政服务组,由行政服务组会同有关部门一次性办结,实行企业与政府相关单位零接触;需要到地区和自治区办理的手续,政府指派专人陪同企业一并协助办理。企业在征地、建设、生产过程期间,由项目协调组会同有关乡镇、部门进行协调解决,做好企业所在地的群众工作,不发生群众干扰企业行为,实现企业与群众零接触。
第五章 其他优惠政策
第十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包括特殊企业、龙头循环经济、急需产业、高新产业发展等,为企业提供“三通一平”。可根据投资者要求,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特事特办。
第十一条 户籍政策。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者,经本人申请,可将本人及家属的户口迁入我县;凡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所聘用的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或中、高级职称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经本人申请,可将户口迁入我县。
第十二条 教育、卫生等方面。外来投资者家属在就医、就业、入托、就学等方面与本县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三条 本政策由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