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经县委2007年3月15日第14次常委会和县人民政府2007年3月9日第七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贺兰县金融机构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贺兰县金融机构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奖励办法
为充分调动金融机构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加快银行业自我发展,实现互动双赢,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和范围
考核对象:县内有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即:县人民银行、县银监办、县农村信用联社、县农业银行、县工商银行、县建设银行、县农业发展银行、县商业银行、县邮政储蓄银行;县外其它金融机构。
考核范围:县域内农业、工业、房地产企业(按揭贷款除外)、公用公益事业的放贷。
二、奖励考核指标
(一)约束指标
地方性金融机构将当年新增存款投放到当地的比例必须达到70%以上,国有商业银行将当年新增存款投放到当地的比例必须达到60%以上。此项指标为否决指标,若达不到要求,激励指标不予计奖。(县外金融机构不考核此项指标)
(二)激励指标
1、当年新增贷款增长额。
2、当年新增贷款增长速度。
三、奖励办法
1、当年新增贷款在1000-2000万元之间,按实际增加额的千分之一奖励;当年新增贷款在2000-5000万元之间,按实际增加额的千分之三奖励;当年新增贷款在5000-10000万元之间,按实际增加额的千分之五奖励;当年新增贷款在10000万元以上,按实际增加额的千分之八奖励。
2、当年新增贷款增长10%-20%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当年新增贷款增长20%-50%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当年新增贷款增长50%以上且增加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
3、对当月新增贷款超过1000万元的金融机构,从次月起财政在基金存款方面给予倾斜支持,所支持的存款从新增贷款排位后两名的金融机构调出。
4、县人民银行、县银监办分别按金融机构所获奖金总额的8%和3%计奖。
四、考核认定
由县金融办、财政局会同县人民银行、银监办,对金融机构信贷投放情况进行考评,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予以表彰和奖励。
五、本《办法》由县金融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