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大名县地名委员会成员和工作职责的通知 大政办[2017]8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工作需要,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大名县地名委员会成员及工作职责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县地名委员会
主 任:尚庆武 县政府副县长
副主任:王军杰 县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副主任
王建臣 县民政局局长
成 员:郭文刚 县民政局正科级领导干部
杨 达 县文旅办副主任
韩付昌 县地方志办公室主任
杨福瑞 县公安局纪委书记
郝益民 县交运局主任科员
申文莉 县发改局主任科员
王民生 县文广新体旅局副局长
王海凤 县财政局副局长
赵顺英 县住建局副局长
朱建军 县城区管理办副主任
王会军 县统计局副局长
杨金祥 县教育局党组副书记
曹向伟 县工商局副局长
任晓敏 县水利局副局长
胡晓光 县邮政局副局长
刘署杰 县广播电视台副台长
苏 民 大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王 鹏 县规划局用地股股长
县地名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局,周建涛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
二、工作职责
(一)县地名委员会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指导全县地名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全县地名规划和工作计划;指导县域范围内各类地名名称的命名、更名和注销工作;指导县域范围内标准地名的检查督导、推广使用;指导全县地名名称的收集整理、成果转化、信息入档,开展对外咨询服务;指导地名标志的制作设置、管理和维护。
(二)各成员单位
1.县民政局(县地名办):县地名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地名日常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编制并组织实施城区范围内地名名称规划;承办、审批县域内地名名称的命名、更名和注销工作;推行地名标准化、规范化;负责地名档案管理,开展地名咨询服务;负责城区地名标志的制作设置、管理维护。
2.县发改局:在建设项目立项时,督促建设单位到县地名办办理地名名称审批手续,凭地名办审核意见办理立项手续。
3.县规划局:在进行城市规划时,凡涉及新的地名名称需先到地名办审核,再公布使用;在办理项目规划许可时,督促建设单位到县地名办办理地名名称审批手续,凭地名办审核意见办理规划许可;负责各类公园、广场、小游园地名名称申报。
4.县住建局:在办理施工许可时,督促建设单位或个人进行地名名称审核,依据地名名称审核意见办理相关手续;督促建设单位或个人按照国家标准规范设置地名标志,在办理房屋预售许可时需征求地名主管部门意见。
5.县城区管理办:配合县地名主管部门做好使用标准地名和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协助清理违规地名及标志;负责对户外广告牌使用的地名进行审查
6.县公安局:在户籍管理中,使用标准地名;配合县地名主管部门做好使用标准地名和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协助清理违规地名及标志。
7.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地名标志设置、维护经费,按照批准用途及时拨付地名专项经费。
8.县交运局:推广使用标准地名,负责县域范围内各类交通标志的设置、管理和维护。
9.县文广新体旅局:在办理相关出版许可时,凡涉及地名的,督促其先到地名主管部门进行标准地名的审查,确认无误后再发放许可证;负责县域内文物古迹、旅游地地名名称申报和地名标志设置,督促与旅游相关的单位申报和使用标准地名。
10.县工商局:在进行工商营业执照和注册商标登记时使用标准地名;会同县地名主管部门查处违法地名广告。
11.县邮政局:在办理邮政业务和邮政广告时,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使用标准地名。
12.县水利局:负责县域内湖泊、沟渠、水利桥梁、水利枢纽等水利设施的地名名称申报,并按要求做好地名标志设置。
13.县教育局:负责全县公办教育机构地名名称申报;在办理办学许可时,督促社会各类办学机构先到县地名主管部门进行地名名称审核。
14.县地方志办公室:负责地名名称来历、历史沿革等地名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城区内街路、胡同巷等地名名称的考证。
15.县广播电视台:负责宣传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推广使用标准地名,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使用标准地名。
16.县统计局:在工作职责范围内使用标准地名,督促相关单位上报统计数据时使用标准地名。
17.大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宣传、推广经济开发区内标准地名的使用和标准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会同县地名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地名工作。
18.县文旅办:负责地名名称来历、历史沿革等地名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城区内街路、胡同巷等地名名称的考证。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各人民团体
大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