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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化县——张家口市招商引资优惠奖励政策

时间:2011-10-08 00:00:00  来源:张家口人民政府  作者:

为鼓励境内外客商来我市投资兴业,促进我市“4+3”产业(旅游服务业、新型能源业、食品加工业、装备制造业和现代物流业、电子信息业、矿产品精深加工业)发展,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政策。

一、招商引资范围

1.凡从我市行政区域以外引进的项目(含品牌、创意、管理方式)、资金、技术等均属于招商引资范围。

2.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所有产业向外来投资者开放。鼓励国内外客商来我市投资兴办“4+3”产业项目、现代农业项目、生态环境项目、交通及市政公用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财税优惠政策

3.境内外客商在我市投资的国家鼓励类项目,经营期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对企业依率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全部返还,4—6年返还50%。

4.域外银行业金融机构来我市设立分支机构,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实际到位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给予100万元的开办费奖励;1000—5000万元的给予50万元的开办费奖励。分支机构设在中心城区奖金由市财政列支,设在县区奖金由县区财政列支。证券、期货、保险等机构来我市设立分支机构,视实际注册资本及影响力大小,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优惠政策给予扶持。

三、奖励政策

5.奖励项目单位

(1)新建外资单体项目当年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资金500万(含500万)美元以上的,按1‰给予一次性奖励(以奖励资金报批当日汇率基准价折合成人民币)。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和征缴税收所在地同级财政各列支50%。

(2)现有外商投资企业进行项目增资,当年实际到位资金500万(含500万)美元以上的,按1‰给予一次性奖励(以奖励资金报批当日汇率基准价折合成人民币)。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和征缴税收所在地同级财政各列支50%。

(3)内资单体项目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如期完成并达产后,按 0.5‰给予一次性奖励,奖金最高限额200万元人民币。奖励资金由项目征缴税收所在地同级财政列支。

(4)现有内资企业进行项目增资,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按0.5‰给予一次性奖励,奖金最高限额200万元人民币。奖励资金由项目征缴税收所在地同级财政列支。

(5)世界500强企业、中央直属企业(二级以上公司)在我市设立具有总部性质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著名国家级科研院所、高校、医院在我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直属机构,新上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财税、土地、奖励政策,市政府实行一事一议,给予更大优惠。

6.奖励招商引资中介

(1)对引进的外资项目,如期完成并达产后,按外资到位额2‰给予一次性奖励(以奖励资金报批当日汇率基准价折合成人民币),奖金最高限额为200万元人民币。奖励资金由项目征缴税收所在地同级财政列支。

(2)对引进的生产(经营)性内资项目,如期完成并达产后,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1‰给予一次性奖励,奖金最高限额200万元人民币。奖励资金由项目征缴税收所在地同级财政列支。

(3)对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中央直属企业(二级以上公司)投资项目以及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如期完成并达产后,按照到位资金额3‰给予一次性奖励(外资项目奖励资金以报批当日汇率基准价折合成人民币),奖金最高限额200万元人民币。奖励资金由项目征缴税收所在地同级财政列支。

(4)对引进的技术、品牌、创意和管理方式,经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折资,视同引进实际到位资金予以奖励。

四、服务保障政策

7.境内外客商来我市投资重大项目,实行市领导联包制度,协调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8.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专门窗口,办理国内外客商的政策咨询、项目受理、代理及投诉等相关事宜,实行“并联审批”和“一站式”服务。建设项目审批10个工作日内办结,注册登记3个工作日内办结。各类审批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项目情况,最大限度予以减免优惠,在中心实行“一站式”办理。

9.外商投资企业出入境检验检疫申报,有效文件齐备的随到随办。一般进口设备的检验及残损鉴定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一般原产地证和普惠制原产地证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个别单证不全但不影响商品检验检疫的,可先检验检疫放行,限期补齐有关证件。

10.为内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来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入户、子女就学以及社会保障等方面帮助,并将其纳入我市城市养老保险范围,实行养老保险无障碍转移。

五、附则

11 风电类项目优惠奖励政策另行规定。

12.市、县(区)两级财政分别建立招商引资奖励专项资金,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于奖励投资项目单位、招商引资中介服务机构。奖金兑现由市商务局协调市直有关部门、项目征缴税收所在地政府办理。

13.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可依照本政策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14.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8月出台的《张家口市鼓励国内外客商投资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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