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直及驻县各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第三批清理规范17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7〕2号)和《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第三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张政办发〔2017〕8号)精神,经县审改办审定,涉及我县衔接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1项。其他事项因事权在国家部委、中央直属机构、省政府部门和市政府部门,无需衔接。
县发改局要认真做好衔接落实工作,不得指定中介服务,并在1个月内向社会公开本部门调整后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