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吸引国内外客商到我县投资兴业,培强壮大我县“4+1”产业(生态旅游业、矿产品精深加工业、农产品加工业、新型能源业和现代物流业),依据《张家口市招商引资优惠奖励政策》(张政〔2011〕1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国家法律法规许可条件下,坚持非禁即入,非限即许。凡从我县区域外引进的项目(含品牌、创意、管理方式)、资金、技术等均属于招商引资范围。
第三条 鼓励国内外客商到我县投资兴办“4+1”产业项目、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环保节能、电子信息、文化创意、现代服务业等生产经营性项目,以上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均需达到3000万元以上。
第二章 土地优惠政策
第四条 对在我县投资的新兴产业项目及重点扶持项目,以及域外银行金融机构在我县设立分支机构,自建成投产后,县政府将所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县级纯收益部分,分三年逐步返还给企业,补贴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已享受其他土地优惠政策的不再享受本细则所规定的土地优惠政策。
第五条 对重大战略性项目、政府主导性项目、非经营性教育、科研、卫生、体育、市政公用设施等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建设项目,由县土地储备中心统一调配,实行“特事特办、一事一议”。即由政府召集相关部门及有关专家对其投资额度、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各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论证,决定在项目用地上的支持力度。
第三章 财税优惠政策
第六条 新建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营期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对企业依率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前四年全部返还;新建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重大战略性项目,经营期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对企业依率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前四年全部返还,5—7年返还50%。
第七条 新建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根据项目类别,按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一定财政贴息支持。
第八条 域外银行业金融机构来我县设立分支机构,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实际到位1000万元—5000万元的给予50万元的开办费奖励;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的开办费奖励。
第四章 奖励政策
第九条 县政府设立招商引资专项奖励基金。由县财政列支用于对引资人、项目单位及项目承建单位的专项奖励。
第十条 引资人的认定。引资人是指引荐项目投资者和建设过程中的全程跟踪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中介组织,原则上一个项目只确定一个引资人,引资人必须以书面方式向县商务局申报备案。
第十一条 引资人为两个以上时,需要由全部引资人共同制定受奖方案上报县政府,同时确定一名主要负责人,所受奖励资金的分配由其全权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凡在本县投资的项目,经商务局备案后,由商务局牵头,发改、财政、国土、环保、工商、国税、地税、统计、审计等部门联合认定后报县政府批准,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1、奖励项目单位
(一)新建外资单体项目当年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资金500万(含500万)美元以上的,按1.2‰给予一次性奖励,奖金最高限额200万元(以奖励资金报批按当日汇率基准价折合人民币为准)。
(二)内资单体项目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如期完成并达产后,按投资额度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奖金最高限额200万元。
(三)现有内资企业进行项目增资,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度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奖金最高限额200万元。
(四)世界500强、中央直属企业(二级以上公司)在我县设立具有总部性质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著名国家级科研院所、高校、医院在我县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直属机构,新上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财税、土地、奖励政策,县政府实行一事一议,给予更大优惠。
2、奖励招商引资人
(一)对引资人引进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如期完工并达产后,由县政府核准后按3‰对引资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奖金最高限额200万元。
(二)对引资人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中央直属企业(二级以上公司)投资项目以及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如期完成并达产后,按照到位资金额5‰给予一次性奖励(外资项目奖励资金以报批当日汇率基准价折成人民币),奖金限额200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