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原县完善优惠政策提升招商引资水平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提升招商引资水平,加快对外开放步伐,打造更加优质、宽松的投资环境,根据全市全民创业会议精神,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主体范围
第一条 主体:县内外各级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社会自然人,都可以作为招商引资的主体,参与我县招商引资工作。
第二条 范围:凡投资我县行政区域内的项目、资金、设备、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均属招商引资范围。
二、优惠政策
(一)土地政策
第三条 (1)项目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不含风电和矿产资源开发类项目,投资强度30万元/亩以上,符合时间进度要求,以实际投入资金的审验和资产评估为准,下同),经审核后收取的土地出让金,扣除各项计提等必须保留的费用后,予以全部奖励,用于项目基础设施建设。(2)在我县兴办非营利性教育、科研、卫生、体育、市政公用设施等公益性项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经县政府批准,可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地。(3)对产业龙头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填补国家和省空白项目、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企业、总部设立在阳原的企业及投资亿元以上项目用地,实行“一事一议”。(4)对农业产业化项目及商贸、物流、文化产业等三产类项目,用地价格根据投资规模和效益实行“一事一议”。(5)对入驻产业集聚区(一区五园)的项目,符合条件的优先申报省级重点项目,优先保证用地指标。
(二)税费政策
第四条 对新上生产性项目,按协议约定的投产日期算起,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5000万元的,2年内按企业缴纳所得税县享部分等额予以奖励;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1亿元的,前2年按企业缴纳所得税县享部分等额予以奖励,第3-5年按县享部分的50%予以奖励;固定资产投资超亿元的,所得税县享部分奖励实行“一事一议”。
第五条 除享受上述所得税奖励政策外,按协议约定的投产时间算起,对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5000万元的生产性项目,2年内按缴纳增值税县享部分等额予以奖励;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除前2年按缴纳增值税县享部分等额予以奖励外,第3-5年按缴纳增值税县享部分的50%予以奖励;对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产业化龙头项目、税收贡献位居县内前三名的项目、世界及国内500强企业、上市公司投资项目,其税收奖励“一事一议”。
第六条 对新上商贸物流等服务业项目,自建成经营之日起,根据年度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的额度,由县财政按所得税及增值税县享部分的50%,分别给予不同年限的奖励。其中年纳税2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的,给予连续2年的奖励;年纳税500万元-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给予连续5年的奖励;年纳税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
第七条 对外来企业兼并或控股县内现有生产性企业、收购破产或停产生产性企业形成的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按新上项目给予税收奖励,并对兼并收购环节的契税按国家相关规定给予减免。
第八条 对新上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县级有权处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减免或缓收,缓收期为3年。对县级政府无权处置的收费项目,一律执行最低标准。
第九条 鼓励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投资,涉及支农资金打捆整合,予以集中扶持;设立县级经营权流转奖励基金,对新上农业项目流转土地面积达到100亩以上,且期限达到5年以上的,视情况予以奖补。
(三)金融政策
第十条 根据企业贷款融资需要,县住建部门对企业贷款融资所需房屋产权证书简化程序,特事特办。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企业在办理抵押资产评估手续时,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不得指定评估机构设限干扰。对银行金融机构实行年度信贷目标考核,积极鼓励信贷投放。
第十一条 县内银行金融机构对符合产业政策企业的贷款利率,在国家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最高不超过30%,不得强制贷款企业购买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不得强制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办理双重担保,不得向企业收取或变相收取国家明令禁止的一切费用。
第十二条 县政府有关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企业诚信及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时进行诚信信息、信用评级等信息交流,打造良好的金融信用环境。同时,要经常性地组织开展银企对接活动,建立常态化、规范化的银企网络对接平台,并及时组织开展银行、担保公司、担保商会与企业之间的融资信息交流,千方百计为企业信贷融资创造更加方便快捷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