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市《关于进一步开展危险房屋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及《太原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现将汛期危险房屋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立即开展老旧房屋隐患排查工作
各乡镇、街道办以及住建、公安消防、财政、教科、医院、发改、工商质监、市容环卫、文化、商贸、国土等重点部门要根据职责,加强组织协调,对辖区内或管理的部门和单位,做好房屋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在汛期前对所辖区域内或管理的房屋进行系统性排查,重点是对建筑年代长、老化严重的房屋和私自改造及加建的进行排查,要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的要求,确保“不漏一座、不漏一户”,做到措施具体、责任到人、工作到位。在排查的基础上,要按照安全等级、隐患类型进行梳理、分类、登记造册,建立排查台账,及时排查、鉴定、处置各安全隐患,加强巡查和维保,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二、加大危险房屋安全整治力度
各乡镇、街道办及相关单位要在全县危房排查工作的基础上,重点是对存在危险的房屋进行整治,对排查中发现的各类房屋安全隐患落实分类处置措施,对危房、漏房能维修的立即进行维修加固,尤其是对C、D级危险房屋要尽快采取修缮、加固、新建等方式加强治理改造。不能继续使用的房屋,要及时动员住户进行搬迁;对符合棚户区改造条件的,优先纳入棚户区改造计划,切实保障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房屋安全使用、鉴定和危险房屋治理都必须严格按照《太原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三、强化落实危房排查整治监管责任
各乡镇、街道办及相关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迅速成立危房排查治理机构,明确检查的重点内容,周密安排,强化监督,对发现的隐患严格执行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四落实”,要立即进行整改,消除安全隐患,杜绝事故发生。
四、完善应急机制,对危险房屋实施动态监管
各乡镇、街道办及相关单位要逐步完善应急机制,对已确定危险房屋的,要实施动态监管,密切关注危险变化,防范倒塌事故发生,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发现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有危险的,有权向产权人、街道、社区、各主管部门、房产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五、切实抓好危险房屋隐患排查,建立协调联动机制
各单位要进一步完善既有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加强对房屋建设、使用阶段管理的衔接,加快设立房屋安全档案, 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社区、物业、乡镇、、主管单位等要落实各方责任,逐步形成协调联动的管理机制。
六、做好危房排查整治上报工作
各乡镇、街道办及相关单位对排查出的隐患问题建立台账,逐一整改到位,排查工作结束后要进行全面的统计、汇总、总结分析,7月底将排查统计汇总的资料上报县危房排查举报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罗永生,联系举报电话:5733120 13803451789。
检查时间
检查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所属行业
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检
查
情
况
检
查
人
员
情
况
姓名
职务
备注
发
现
的
主
要
问
题
整改意见
整改期限
以上问题请于 年 月 日前整改完毕,并报上级监管部门
整改结果
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