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翼城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时间:2011-09-29 00:00:00  来源:翼城县政府官网  作者:

财政支持

1、凡在我县新办固定资产投资8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经营取得收入之日起,3年内所交企业所得税留县级部分由县财政列入预算给予财政扶持,后两年减按50%给予财政扶持。

2、凡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上缴税金在3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其固定资产投资75%部分到位后,县财政对其25%部分和流资贷款给予贴息一年。

3、凡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上缴税金在3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建设期间免交除环保以外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4、本县企业依据《合同法》规定,借贷社会民间资金,用于补充企业流动资金的,开发潜力产品的县财政对企业借贷年息在4%以内的给予贴息一半。

优化投资环境

1、在我县投资新办企业或新上项目,办理各种审批手续实行一站式审批、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属我县审批办理权限之内的手续,有关职能部门在收到有效的申报文件后立即办理;属于上报待批的要给予明确答复,限时办理。

2、对我县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投资项目、高新技术项目(省级以上认定)、名特优产品项目和出口产品为主的项目,县上成立协调领导组,可给予“政策随项目”的特殊优惠。

3、对新上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调产项目或年上缴税金300万元以上的企业,县政府实行重点保护、封闭管理。

4、凡外商来我县投资新上、承包经营企业的,除享受国家的有关优惠政策外,其投资项目在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方面给予特别优惠。建立县领导与外商投资企业的直接沟通联系制度。

5、政府各职能部门承诺,严格按法律法规办事,创造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切实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及时认真处理外来投资者投诉案件。

用地优惠

1、凡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或上缴税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新办企业,其所占用土地由政府负责征回,以租赁或入股方式供地。

2、凡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或上缴税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新办企业,需征用土地的,对农村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附着物赔偿费用由县财政承担,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由投资企业依法上交后,其留县级部分全部返还企业。

3、凡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或上缴税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新办企业,需租用土地的,生产期间县财政承担3年租金。

4、租赁集体农用地和“四荒”地用于农业开发项目的,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后,在使用期的前5年内其国有土地使用权租金可免缴,剩余使用期国有土地使用权租金上缴财政后可部分返还用于农业项目开发。

引资奖励

4、凡为我县引进县外资金1亿元以上投资兴办企业者,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奖励引资有功人员,由县财政从该企业上缴增值税留县级部分予以奖励。

5、引进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技术或填补省内空白的科技成果并产生明显效果的,由县财政按其当年新增税金的5%一次性奖励引进者。

6、企业引进专利技术,产生明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县财政按专利技术转让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7、对应聘到我县工作的专家、学者、教授、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报酬从优,招聘企业和单位可对其实行年薪或给予一定的股份。属短缺人才,可根据本人意愿由我县负责与原工作单位协商,办理调动手续,并优先安排住房和子女上学、就业。长期在翼城工作的人才优先推荐为县、市政协委员和工商联执委,做出突出贡献的由县委、县政府给予特殊奖励。

8、经县直有关职能部门论证确认,企业引进对路的高级专业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年薪在10万元(包括10万元)以上的,县财政负担一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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