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强力实施招商引资带动战略,进一步调动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扩大利用外来投资规模,拉动我市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创优招商环境,加快企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我市投资兴业的投资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者是指在本市以直接投资、收购、兼并、参股、控股等形式参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
第二章 投资导航
第四条 鼓励投资者在我市兴办各类生产经营性企业,鼓励兴办以本市资源为依托,具有较高技术含量和较高产品附加值的企业;鼓励兴办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
第五条 鼓励投资兴办、建设、经营“菜篮子”工程、农田水利灌溉、土地连片开发、农副产品加工及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第六条 鼓励投资参与道路、桥梁、供热、供气、排水、旧城改造、房地产开发、市场建设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科技、医疗、卫生、教育、文化、体育、环境保护等社会公益性事业和旅游、信息等服务性产业。
第七条 鼓励投资者采取购买、参股、控股、兼并、租赁、承包、注资经营等多种形式对我市国有、集体企业实施改组改建。
第八条 鼓励外商投资的重点领域:
1、煤化产业。主要是甲醇及其衍生物、乙炔化工、粗苯加工、化肥、煤焦油深加工,煤制油以及煤层气和焦炉煤气的联产利用等。
2、装备制造业。主要是汽车零部件、矿山机械、基础机械、煤化工和环保设备等铸造工程。
3、材料工业。主要是以煤矸石、粉煤灰、工业废渣等为原料的新型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耐火材料、纳米材料、高岭土材料、高性能陶瓷和纤维材料、磁性材料等,以及绿色环保、清洁材料的生产等。
4、旅游业。主要是旅游景区的开发与经营,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的建设。
5、高新技术产业。主要是电子信息、生物技术和新能源等。
6、节能降耗项目。主要指对原企业设备进行节能技术改造和在新项目中综合利用节能设备和节能技术等。
第三章 土地优惠政策
第九条 凡来我市投资生产性项目的,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建成投产后,经有关部门和审核验收机构对其实际投资额进行审核验收后,土地出让金县级留成部分全征全奖。
第十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批准后,在使用期内免缴场地使用费:
1、从事农、林、牧、渔开发的项目;
2、开发利用滩涂或改造利用废弃土地的项目;
3、开发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教育、文化、科学、技术、卫生、环境保护、体育等社会公益性事业的项目。
第四章 税收优惠办法
第十一条 充分发挥税收宏观调控作用,创优招商引资环境,支持企业快速发展,有效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企业稳定发展、创新发展、新型发展。新上生产性加工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上缴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帐本贴花除外)实行全征全奖。三年内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按50%予以奖励。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的,三年内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实行全征全奖。五年内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全征全奖。
第十二条 投资者收购、兼并、投资参股我市工业企业的,扣除原企业上年税收基数后,新增税收部分,享受第九条所规定的优惠办法。
第十三条 新办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旅游业、商业、服务业、娱乐业、流通企业等项目,自盈利之日起,前三年征收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全征全奖,第四、五年奖励县级留成部分的50%。
第十四条 凡投资从事以下项目的企业,除享受税法规定的优惠外,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所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三年内实行全征全奖。
1、从事农、林、牧、渔业等项目。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指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降耗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
4、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五条 对我市已破产的企业实行租赁经营,租金按评估确认后的资产价值量确定。在经营期内,所缴纳的租金超过资产评估价值以后,企业归投资者所有;对长期处于停产、半停产、技术水平低、管理不善、资不抵债的企业实行停息挂帐,向社会公开招标,采取租赁、承包经营,3年内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全征全奖。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兼并、收购我市国有、集体企业,投入资金进行技术改造,并全员接受安置原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企业投产后,征收的增值税属于县级留成部分,3年内由县级财政予以全征全奖。
第五章 收费优惠办法
第十七条 外来投资新建项目,办理相关手续时(除按规定上交国家和省的部分外),只收取工本费,免收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免收电力增容费、通讯工具初装费,3年内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八条 经营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在建期间,免收各种规费。
第十九条 对所有涉及外来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除国家、省市的,均按低限征收。
第六章 财政扶持政策
第二十条 市政府每年从新增县级税收中提取1%—2%,用于推动投资促进活动,建立扶持鼓励项目和企业奖励基金。
第二十一条 对扶持、鼓励类项目,相关部门要在项目前期费用、科研费用、创新费用等方面优先给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鼓励融资担保。对担保机构为我市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除享受省、市有关政策补助外,本市财政按日平均担保责任的1%给予风险补助,每家担保机构年最高补助额为20万元。
第二十三条 扶持节能技术创新,促进节能产品生产,推进重点节能技术。凡节能降耗相关项目列入市节能降耗重点计划的,属研发性质,市财政给予研发经费补助;属投资兴建性质,按其投资额度予以分档次的相应补助;属改旧创新性质,且投入资金超过20万元的项目,按节能技术(产品)实际投资的10%予以补助。单个单位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
第二十四条 对招商引资工作中的突出个人予以奖励。奖励对象包括外来投资引荐人;招商引资单位及其负责人;利用外资先进企业及招商引资工作先进个人。此项工作由商务、财政、发改等部门予以认定。
第七章 投资环境建设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成立招商项目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外来投资者提供专职服务,对招商项目落地建设提供全方位、全过程的跟踪服务。对投资额500万元以上企业发挂保护牌,实行重点保护,封闭管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企业检查、收费、审计、罚款、集资、采访。确需进入企业的,需经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进入。
第二十六条 对外来投资项目实行“一门受理,共同认可,一口收费,限时办结”的“一站式”服务方式,由市管理委员会统一为投资者办理各种手续,凡在市权限内的各种手续,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市外手续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二十七条 实行项目审批公开,落实首办负责制,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只要符合产业政策,国家没有明令禁止的项目,都应鼓励投资经营。公开办事程序,公开政策依据,公开承诺时限,公开收费标准,公开服务内容,实行行政不作为和过错责任追究制。
第二十八条 投资亿元以上且对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牵动作用的投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第二十九条 对新建、改建、扩建企业在办理安全“三同时”及安全生产许可证过程中,加强技术服务,限时办结,帮助企业搞好安全生产。
第八章 人才引进战略
第三十条 鼓励引进单位以多种灵活方式引进国内外人才与智力。除正式调动外,企事业单位可采取兼职、咨询、讲学、短期聘用、技术合作、技术入股、合作经营等方式引进人才,鼓励取得执业资格的海内外专业人才依法进入本市,以合伙制或个人单独在本市注册并开设中介或专业服务机构;确因工作需要也可采用聘请顾问、挂职等柔性方式引进人才。
第三十一条 鼓励引进单位在收入分配中向人才倾斜。健全和完善分配机制。扩大企业人才政策受惠度,加大企业创新人才的培养力度。妥善解决家属就业、子女就学等系列问题。以柔性方式引进的人员,享受正式调入的同类人员医疗待遇。
第三十二条 加快培育发展人才中介和人才市场,有效开展人才中介评优重奖活动,精心打造人才中介服务品牌,大力促进人才中介的专业化、职业化、高端化和市场化。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所有投资项目,原审批渠道不变。有关文件及资料报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辖区内现有企业重新翻牌注册的,不享受本办法中的优惠条件。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中未列入的其他事项,可根据投资者投资的产业,经研究后,予以特殊优惠。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霍州市商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之前规定与本办法不符合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