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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7-09-30 00:00:00  来源:  作者:

索 引 号 1114070001255561xa/2017-0926004 公开目录 忻政发 发布机构 忻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 2017-09-26 名称 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 忻政发〔2017〕66号 主 题 词 体裁 通知 服务对象 生效日期 著录时间 存放位置 废止日期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局、办:

现将《忻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忻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忻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晋政发〔2017〕31号),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创新主体及科技人员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激发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促进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

(一)明确市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的法人责任。市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要建立健全技术转移转化工作体系和机制,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分配、奖励和公示制度,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流程,明确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报告、知识产权管理、资产管理、评价奖励等工作的责任主体。鼓励市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设立专业化技术转移转化机构。支持市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申报省级技术转移转化示范机构。

(二)落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处置权。市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可以自主决定采取转让、许可、合作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开展转移转化活动,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鼓励市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发明人或由发明人团队组成的公司之间,探索通过约定股份或出资比例方式进行知识产权奖励,对既有职务科技成果进行分割确权,以共同申请知识产权的方式分割新的职务科技成果权属。发明人可享有不低于70%的股权。

(三)遵从科技成果市场定价原则。市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在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合作和作价投资活动中应遵从市场定价,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协议定价的,科技成果持有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

通过上述方式交易的,科技成果完成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留用。市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财政,扣除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当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并对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和发展给予保障。

二、完善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

加大对科技成果完成人、转化贡献人的奖励力度。市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制定转化科技成果收益分配制度时,应当充分听取本单位科技人员的意见,并在本单位公开相关制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后,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时,没有约定奖励方式和比例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以技术转让或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

(二)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

(三)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70%。

(四)对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给予的奖励,可按照本规定执行。

三、推进企业科技成果转化

(一)运用后补助方式支持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许可、作价入股、产学研合作等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对企业实施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根据其综合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及项目知识产权属性、创新程度等,在一定期限内扶持其研发投入。对获得省科技奖励的科技成果进行转化的,给予市级科技计划立项支持。鼓励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形成首台(套)重大装备。实现首台(套)业绩突破的科技成果转化产品,可享受首台(套)相关政策支持。

(二)支持科技成果向县域转化。市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县域科技成果转化监测与评价的收集、审核上报工作。设立专项资金,支持和引导各县(市、区)、忻州经济开发区、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围绕产业发展需求,依托经济开发园区、农业科技园区、产业基地,引进转化先进、适用科技成果。

四、优化科技成果转化环境

(一)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制度。市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其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形成年度报告,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每年4月30日前将各单位的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报送至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科技成果年度报告主要包括上年度获得的科技成果情况、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技术交易)、科技成果收益及分配情况等。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对外发布各单位年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并将此作为对该单位后续滚动支持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以企业技术需求为导向,依托省科技成果转化与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做好线上需求征集,线下项目对接、路演等活动,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供给方和需求方的双向激励。

(三)以金融创新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积极争取省级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项目,撬动各类资本投入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和支持商业银行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信用贷款产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等贷款业务。

市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要根据本规定,制定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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