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稷山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简介

时间:2011-09-30 00:00:00  来源:稷山政府网  作者:

一、 对民营企业实行政府全程服务。由经济贸易局抽调专人成立专门服务机构,为申办企业者提供一站式服务,办理全部手续。

二、 对新办企业或企业新扩建项目从开工建设到投产期间,所有行政执法部门均不得到企业收费。投产后,除税务部门外,所有涉及收费检查的行政执法部门进企业前,需到县经贸局办理进厂手续,经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进厂,否则,县纪委、监委将给予严肃查处。

三、 凡年缴税连续两年达200万元的企业主,县政府将对其大中专毕业的子女,在专业对口的财政开支单位一次性安排一名。

四、 对年纳税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或相应实物;年纳税在2000万元以上的,奖励20万元或相应实物,以千万计,依次类推。

五、 全县党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离岗领办、创办企业或受聘到企业工作的,上浮两级工资,保留原身份、职级,享受在岗各种待遇。大专(第一学历)毕业生,人事关系留在人事局,在企业工作三年期满后,给予解决财政指标。凡第一学历为研究生以上学历,来稷创办、领办企业到企业工作的,在企业给予优惠条件基础上,县上解决财政指标。

六、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名义强制企业赞助、资助;不得强制企业购买有价证券,不得强制企业订阅报刊(党报、党刊除外)、购买书籍及其他消费品。一经举报,县纪委、监委要严肃查收。

七、 对外来投资企业和外商发放“两卡一证”(投资者绿卡、企业绿卡、特别通行证),全县所有单位和个人对其提供一切方便,不得阻挡、干扰和查收。

八、 公安、检察、法院到企业调查的(除追逃和刑事案件以外),要经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方可进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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