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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晋中税收及土地优惠政策

时间:2015-12-22 00:00:00  来源:晋中门户网站  作者:

税收优惠政策

一、 外来客商投资企业的国外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十五年,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50%税款;外来客商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认定达到相应标准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 外来客商在我市重点工业园区、新型产业基地、开发区内投资企业所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中,其当年增长幅度超过全市财政收入平均增长的部分,3年内按不低于50%的比例,由各级财政建立专项扶持资金,用于园区、基地、开发区的基础设施、研发中心建设以及对企业家、高级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的奖励。

三、 外来客商在我市重点工业园区、新型产业基地、开发区内投资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按税法规定在诸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对于从事工业生产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投资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但亏损企业不得享受抵扣。

四、 一般生产性外来客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内,企业缴纳所得税中地方分享部分由同级政府全额给予奖励。

能源、交通、水利、城市基础设施、绿色产业、旅游开发等国家鼓励类外来客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内,企业缴纳所得税中地方分享部分由同级政府全额给予奖励。

被确认为高新技术企业或产品出口型企业的外来客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企业缴纳所得税中地方分享部分由同级政府全额给予奖励;从企业开始经营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内,企业缴纳增值税中地方分享部分的50%-80%由同级政府给予奖励。

五、 凡在我市境内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外来客商投资企业,经报税务机关批准,其项目购置国产设备投资40%的部分,可用该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抵免。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不足抵免的,可以用企业以后年度比设备购置前一年度新增的企业所得税延续抵免,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六、 投资能源、交通、机电、冶金、化工、轻纺、建材、农业产业化开发和现有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及科教文卫体设施、城市基础设施、高新技术、社会公益项目的外来客商投资项目,其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达2000万元的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七、 外来客商投资企业缴纳的供水增容费、拆迁管理费,经认定为先进技术型企业和产品出口型企业的减收30%,一般生产性项目减收15%。

八、 外来客商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所交纳的各项费用与国有企业同等对待。

九、 开发利用荒山、荒坡、荒滩、荒沟或改造利用废弃土地,持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可从使用之月起,免缴土地使用税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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