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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泽州县投资招商政策

时间:2011-10-19 00:00:00  来源:泽州县政府网站  作者: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县对外开放步伐,促进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企业,包括国内外各类投资企业。其中,部分条款只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和台湾同胞投资设立的企业)。

第三条 凡是符合国家鼓励类、允许类和有利于我县经济发展的项目,全方位、宽领域鼓励投资建设。

第四条 凡投资大型煤化工项目,可根据我县产业发展规划和项目的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保证原料供应。

第五条 在县级旅游经济园区、旅游度假区、生态旅游示范区的投资项目,享受县级工业园区相关优惠政策。在上述区域内开发建设旅游宾馆、饭店的用电、用水、用气,等同一般工业企业。探索旅游景区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整体委托开发的招商模式。

第六条 凡投资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中心,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项目计划、国家国际科技合作重点项目计划、省市设立的国际科技合作计划,优先给予扶持。

第七条 外商投资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高新技术和环保项目,投资单体项目在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农产品深加工单体项目在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从投产之日起3年内,县财政按企业对县财政贡献额的15%给予奖励。

第八条 凡投资企业符合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条件的,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九条 鼓励外商投资设立一般商品批发、零售和物流配送企业; 鼓励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物流企业在我县设立分公司; 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的非商业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

第十条 凡投资大中型公共设施建设项目,除国家有特别规定外,不限制投资比例和经营年限。投资供排水、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环保和公益性项目,收费标准暂时不能到位的,可由政府采取适当的方式给予补贴。

第十一条 境外企业可跨行业、跨所有制参与国有、集体企业的资产重组、产权转让,可享受省、市、县政府出台的国有、集体企业改制的一切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除城市规划区以外的乡镇(村)关闭的小煤矿、小冶炼、小砖厂、小水泥厂和空心村、无人村闲置土地的复耕置换、开办新的企业,可将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除上缴市以上和补偿农民外县级留成部分全部返还。

第十三条 外商取得土地使用权投资开发利用“四荒地”,从事林业、种植业生产的,可免缴土地出让金;从事畜牧业、生态旅游的,可将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给予部分返还,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投资林业的,还可享受民营林业的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外商利用尾矿、开采未达到工业品位或未计算储量的低品位矿产资源和从废石(矸石)中回收矿产品的项目,经企业申请,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可减缴或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十五条 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县产业发展规划的鼓励类投资项目,优先安排和保证建设用地。外商投资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可按规定减收土地使用费。

第十六条 工业园区、新型产业基地内被省、市、县政府确定为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项目,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用地;与总体规划不协调的,可按规定程序调整规划。

第十七条 对设在我县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3年内,可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八条 对设在我县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5年。其中,对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我县优势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省级税务部门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10年;对经省政府认定为大型骨干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我县重点工业园区和新型产业基地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省级税务部门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从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或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省级税务部门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直接投资开办、扩建产品出口型或先进技术型生产企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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