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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时间:2011-08-16 00:00:00  来源:魏县人民政府  作者:

(一)凡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建在县生物化工园区内的新上工业项目,按照国家土地管理的有关政策和企业入园协议,企业业主办清有关手续后,县负责提供40年土地使用权,用地面积按企业投资强度、容积率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原企业扩大规模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进行。

(二)凡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建在魏县糖果食品加工区、魏县再生物资加工区和魏县农产品加工区的新上工业项目及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建在其他乡镇的新上工业项目,按企业的实际投资额,县财政给予乡镇一定数额的项目跑办费用(待企业建成投产达效后兑现),用地手续由所在乡镇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面积按企业投资强度、容积率的有关规定计算。

(三)固定资产投资达到(一)、(二)条规定标准的新上工业项目,基建期间可按一切县内行政性收费额进行奖免(质检费除外);固定资产投资达到省、市重点项目标准的,同时享受省、市重点项目的奖励政策。

(四)企业用电达到大工业用电标准的,执行华北南网大工业电价,并享受国家贫困县优惠政策。

(五)凡固定资产投资达到(一)、(二)条规定标准的县外客商,其子女在魏县可以自主择校,奖免入学费。

(六)对固定资产投资超亿元的项目,除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外,可一事一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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