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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名县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

时间:2011-10-17 00:00:00  来源:中国招商引资网  作者:

凡来我县投资兴业的客商,除享受国家、省、市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本县各项优惠政策。

1、农业利用外资项目,免收房屋交易费、教育附加费、开发费。鼓励内外商以承包、租赁股份合作、购买使用权等方式,投资开发闲置土地和植树造林进行综合开发。采取承包或租赁方式的,三年内免交费或租金;采取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评估地价50%作为计价基数,国外客商可再给予适当优惠。

2、鼓励内外商与本县企业进行合营改造,允许外商现汇购买我县国有、集体企业的股份,外商股份比例达到25%以上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内外商对我县企业也可整体购买,独资经营,合同经营期内已获得的产权可以转让。外商投资企业购买我县厂房及附助设施,免征交易费。与本县亏困企业合作改造,经双方商议,在约定经营期限内,外商分红的比例可高于实际投资额的比例,但应以合同方式予以确定。

3、内外商改嫁、兼并、收购、参股、重组我县企业时,人民银行、债权行和国有资产管理机局积极参与,按有关政策动作。企业尚未归还的地方财政有偿资金和其它建设投资的本息余额,所欠主管部门和债权银行借贷本息余额,经债权人同意,本金可转为投资,利息可酌情减免;连续亏损3年以上的企业被兼并后,兼并企业还款确有困难的,经债权人同意,在计划还款期内可享受停、缓收息的优惠政策。

4、外商投资的企业,中方配套资金有困难的,有关银行应优先给予解决。报经证券管理委员会批准,外商投资企业可向社会改造债券筹措资金,也可直接向国际金融市场融资。

5、外商来我县投资兴办企业需征用土地的,土地管理部门优先办理征地手续,免收教育附加费。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本县财政留用部分,由财政部门按50%返还给企业。租赁用地年租金按评估地价的2-3%收取。

6、外商投资者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其使用权在使用期内可依法转让,可以用作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抵押,可以将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它附属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收取租金,也可作为其参股或联营的条件。

7、对外商投资我县旧城改造,免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人防结建费、房屋交易服务费、房屋交易服务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8、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由当地有关部门优先供应,按现行价格低限收费、附加费可免予征收。外商投资企业的报批及登记注册,外贸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优先办理有关手续,验资费、评估费会计师事务所按最低限额的三分之一收取。

9、外商投资企业有其它特殊情况的,另行商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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