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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时间:2011-08-30 00:00:00  来源:阿尔山市政府网  作者: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兴安盟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 以下列方式投资经营的盟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盟外投资者),享受本规定有关政策。

(一)兴办独资、合资、合作、控股、参股、收购、兼并、租赁、托管、承包经营企业;

(二)开展补偿贸易、对外加工装配、合作生产;

(三)兴办“建设——经营——移交(BOT)”等类项目;

(四)国家、自治区允许的其它投资经营形式;

(五)投资、开发各种公益事业。

二、税收政策

第二条对设在兴安盟境内以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企业,在2010年以前,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在兴安盟境内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和广播电视等企业,其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兴安盟境内新办企业,可享受国家“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的优惠政策,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第五条兴安盟境内国道、省道建设用地,比照铁路、民航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免征耕地占用税的建设用地具体范围限于公路线路、公路线路两侧边沟所占用的耕地,公路沿线的堆货场、养路道班、检查站、工程队、洗车场等所占用的耕地不在免税之列。

第六条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按50%由同级财政奖励给企业。

三、土地使用和矿产资源政策

第七条投资企业可以通过出让、划拨、租赁等方式获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凡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招商引资企业,投资额达到合同规定投资额25%者,或已形成生产用地条件的,在使用年限内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作为合资合作的条件。

第八条投资兴办社会公益事业的,可通过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按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

第九条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加工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以及农畜产品加工项目免收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金按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项目所在地政府可视情况予以扶持。

第十条从事鼓励类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地方留成部分)5年;投资开采回收非油气矿产资源主矿种之外的共、伴生矿,减半缴纳共、伴生矿产品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地方留成部分);利用尾矿,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地方留成部分);采用先进技术使国内现有技术难于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得到开发利用的,减半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地方留成部分)3年。

四、收费政策

第十一条凡国内外客商来兴安盟兴办企业的,属于国家和自治区指定的收费项目一律按最低标准执行;属于兴安盟自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办理各种证照只收取工本费。

五、引进技术、人才政策

第十二条以专利发明、高新技术等智力成果作为无形资产投资入股的,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只要具备必要的资金及其他生产经营条件,出资各方又有明确约定,并经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认定,无形资产作价金额最高可占企业注册资本金的35%。

第十三条盟外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企业和高科技人才在兴安盟设立科研基地不受投资规模限制,享受鼓励性项目相关优惠。

第十四条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调入关键性技术人员或硕士以上学位及获重大科研成果者,经有关部门确认后,按规定时限及时办理调入手续,在编制和人员经费上予以保证。

六、资源配置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加工项目,需依托当地资源的优先配置资源。

第十六条已开发、出让的资源,根据需要采取收购、控股、参股等方式重组现有企业,也可按市场运行规则,签订资源供给合同。

七、服务和保障

第十七条提供优质服务,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对投资项目的审批实行一站式服务。未进入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项目,实行窗口服务制,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全程代办。需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审批的项目,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召集有关部门联合审批。凡属审批权限以内的项目,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各类手续。需报请上级部门审批或核准的项目,由相关部门协助办理。

第十八条对重点招商企业,除税务和安全生产以外的行政执法检查,须经当地纪检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杜绝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第十九条凡是来兴安盟从事生产经营的投资者及企业员工,只要有固定的住所和生活来源,要求在所在城镇落户的,本人及家庭成员可落入兴安盟城镇户口。

第二十条保障企业经营自主权,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一)外来投资企业安排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可享受自治区和盟有关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优惠政策。

(二)外来投资企业所需的工人、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由企业依法自主招聘;依法自行确定员工的工资水平、工资形式、津贴及奖惩制度等。

第二十一条允许公司制企业注册资本金分期注入。设立公司制企业时,如资金暂时有困难,经企业申请,资本金可分期到位;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只要达到注册资本金的20%,并不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人民币3万元),其余部分可在两年内缴足。

第二十二条放宽企业集团设立登记条件,凡核心企业注册资本金在3000万元以上,并拥有三家以上的控股子公司,集团合并注册资本金在6000万元以上的,可办理集团登记。

八、其他政策

第二十三条兴安盟内各类企业或个人出资新兴办的企业和项目符合相应条件的,享受相关优惠。

第二十四条投资于第三产业的企业、项目,可享受《内蒙古自治区加快发展第三产业若干政策的规定》的相关优惠。

第二十五条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的创办和发展,可享受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相关优惠。

第二十六条投资亿元以上或产业链条较长,以及对兴安盟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牵动作用的投资项目,可通过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式给予相应优惠。

第二十七条本优惠政策由兴安盟对外开放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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