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用地的优惠政策: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09〕66号)规定:实施土地倾斜政策。各地区对新上工业中小企业用地要按最低出让价保障供给,对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50%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中小企业所得税征收的优惠政策: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09〕66号)规定:
对从事农畜产品初加工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为新办农业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提供连锁经营、运输及生产、销售、技术、信息、融资等中介服务项目,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地方分享部分;
对新办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等公共事业项目,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地方分享部分;
农牧民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二、三产业家庭经营活动,5年内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初始创业者自领取执业证照之日起,1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创业带动就业人数比例达到1∶5以上并按《劳动合同法》履行用工手续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认定,可连续免征3年;
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免征营业税;
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