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加快发展第三产业若干政策的规定》(内政发〔2004〕48号)规定:
新办物流、配送企业用地和以原划拨土地为条件引进资金、设备建设的物流配送中心,减半征收土地出让金;
利用荒山、荒地、荒滩开发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服务业项目,5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土地管理费和土地出让金(除挂牌拍卖的土地);
对企业范围内尚未利用的林地、湖泊等占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对新引进金融机构的办公、经营场所用地,减半征收土地出让金(除挂牌拍卖的土地),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社会投融资建设的旅游景区景点基础设施和接待服务设施,减半征收新建景区景点的土地管理费和土地出让金(除挂牌拍卖的土地);
对新建、扩建民办学校,各级政府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政策优惠,通过优惠政策取得的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