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扩大招商引资成果,促进我县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和乌兰察布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对全县招商引资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1、凡入驻我县兴办各类项目,一律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政策和《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施意见》(乌政发55号)。
2、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通过党政联席会议或县四大班子会议研究,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3、进一步优化全县投资环境,对入驻我县的各类投资项目实行“一厅式”办公和“一条龙”服务。对不作为、乱作为,严重影响招商引资环境,影响项目落地的,要给予严肃查处。
4、本《实施意见》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县委、政府出台的凉党发1号、[2009]10号文件同时废止。其它县内文件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5、本《实施意见》由凉城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中共凉城县委员会
凉城县人民政府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