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税收和财政扶持政策
1、新办生产性企业,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前五年由地方政府奖励企业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后五年奖励50%,投资在500——5000万元的,自投产之日起,前五年奖励企业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后两年奖励25%。
2、新办生产性企业,符合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自盈利之日起,前五年地方政府奖励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后五年奖励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同时,根据企业对地方政府的贡献大小,每年给予一次性专项奖励。
3、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企业高科技人员、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及其他正当所得,个人所得税10年内实行先征后返。
二、 土地政策
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土地出让期以“就高不就低”原则,可以按国家规定的最高期限办理,使用期满后,使用者可以优先续期。
2、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全市土地最低基准价提供土地,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土地出让金可分期支付,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使用土地100亩以下(包括100亩)的,由项目所在地旗县市区认定后依法办理用地手续,使用土地100亩以上的由市建设用地管理领导小组认定后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三、收费政策
1、投资新建项目,办理相关手续时,在我市办理各种证照除收取工本费和代国家、自治区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外,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2、投资新办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除水资源费、环保排污费、污水处理费、工本费、以及代国家、自治区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3、新建专业市场、工业项目和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项目建设依法履行招标程序,招标费用减半收取。
4、对所有涉及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除国家、自治区有明确规定和前列条款有规定的,均按低限征收。
四、其它政策
外来投资企业所需的水、电、气、热、运输、通讯条件等,有关部门优先安排,收费标准按本地企业标准执行。
五、引资奖励政策
1、奖励的范围是在我市投资新建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奖励的规模起点是:引进外资形成固定资产不低于200万(含)美元,引进国内资金形成固定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含)人民币。
2、以现金、现汇方式引进项目的,按投资实际到位额5‰的标准,给予引资人一次性奖励,最高限额100万元。
3、引进国内500强企业、实际到位资金5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引进跨国公司、实际到位资金1000万(含)美元以上的项目,奖励标准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1个千分点。(内蒙区乌兰察布盟集宁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