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自治区和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加快建设一批产业特点鲜明、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带动能力强的现代农牧业产业项目,根据国家、自治区和乌兰察布市相关产业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化德县域内外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企业、组织和个人,重点投资发展现代农业、高效畜牧业、生态林业和特色旅游业等产业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项目建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符合化德县县域经济发展规划,具有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和辐射带动作用;
2、项目的投资商要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
3、项目建设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县归口部门复审、县政府备案,并与当地政府签订相关协议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项目投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现代农业:按照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标准化实施的设施农业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年吸纳农民工就业30人以上。
2、高效畜牧业:
肉牛、肉羊良种繁育基地:项目实施在产业规划区内,严格落实禁牧舍饲政策,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牛饲养量500头以上、羊饲养量5000只以上,配套相应的饲草料基地;
生猪养殖基地:基础设施建设标准规范,示范带动作用大,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饲养量达1000头以上、年出栏800头以上、典型示范带动家庭养殖示范户5户以上;
肉(蛋)鸡养殖基地:发展前景看好,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饲养量20万只以上,年吸纳农民工就业30人以上、典型示范带动家庭养殖示范户5户以上;
特禽养殖基地:养殖密度适当(每亩30只以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饲养量10万只以上,带动农民工就业30人以上、典型示范带动家庭养殖示范户5户以上。
3、生态林业:
林下经济: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或集中连片围封林草地1500亩以上,管护力度大、禁牧效果好、经济效益高,以发展林下特禽养殖或优质牧草更新为主。
苗圃育苗:投资额800万元以上、集中开发面积200亩以上,当年常绿树种50公分以上占70%,其他不低于2公分。
4、旅游业: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在现代农牧业园区建设集餐饮、旅游、生态采摘为一体的农业观光园;结合现代生态农业,打造农家乐、农家游以及具有地域特色草原文化生态旅游景点;年吸纳旅游人员10000人(次)以上。
第五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项目用地,必须与当地村民签订承包协议。
第六条 奖励办法
1、投资以上项目的企业、组织或个人,可享受:
(1)“金融扶贫富民工程”贷款扶持。个人经5户连保,一次性可贷款1000元--5万元,贴息5%(年利息8厘4,贴5厘);种养大户、合作组织、企业通过财产抵押,一次性可贷款10—5000万元,贴息3%(年利息8厘4,贴息3厘)。
(2)产业合作组织、协会项目扶持。
农机合作组织:成立农机专业合作社,占地面积1亩以上,大型机械2台以上,并配套机具设备,有机棚、机库4间以及办公场所,各种手续齐全,申报成功后,一次性享受5万元项目补贴;
供销合作组织:成立满2年的种养专业合作社,各种手续齐全,申报成功后,一次性享受10-20万元“以奖代补”资金;
科协基地或协会:成立满3年的科技示范基地或协会,各种手续齐全,申报成功后,一次性享受5-20万元“以奖代补”资金;
产业化项目:成立满2年种养业专业合作社,各种手续齐全,申报成功后,一次性享受42万元项目补贴;成立满3年以上的龙头企业,各种手续齐全,申报成功后,一次性享受70万元以上项目补贴。
(3)规划区内相应的项目扶持。
2、投资发展旅游业、林下经济(集中流转草牧场5000亩以上)的企业、组织或个人,给予重点扶持。
3、投资到位、规范经营、产业带动力强的项目,在水、电、路、绿化等基础设施给予倾斜支持。
第七条 奖励兑付方式:项目验收全部合格后,按本办法实行“以奖代补”方式兑付,否则不予兑付。
第八条 同一项目符合多项奖补条件时,可同时享受。
第九条 按“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办即办好”的原则为投资者提供优质服务,项目审批实行“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对生产性项目经初步审核后具备基本实施条件的,可先开工,再逐步完善相关手续。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按本办法执行。执行期间如国家、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出台新的政策,按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