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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喇沁旗鼓励国内外投资合作优惠政策若干规定

时间:2011-08-29 00:00:00  来源:喀喇沁旗行政服务中心  作者:

喀喇沁旗鼓励国内外投资合作优惠政策若干规定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动参与西部大开发、吸引国内外客商投资合作,加快喀喇沁旗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旗辖区以外来喀喇沁旗投资兴办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包括独资、合资和合作企业。

第二章 投资政策

第三条 喀喇沁旗辖区范围内的所有资源、产业、市场,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的均对外开放,鼓励国外及国内喀喇沁旗外的企业、其它经济组织、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为外来投资者)来喀喇沁旗投资合作,进行科研技术开发和创办公益事业。

外来投资者在我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兴办各种事业,除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以外,放宽投资的领域和行业,放宽设立企业的条件、经营地域和持股比例,放宽经营范围,放宽投资方式。

第四条 外来投资者投资道路、交通等项目,享有道路沿线土地使用和开发其它产业的优先权。

第五条 以BOT、TOT方式兴办垃圾处理厂、污水处理厂、城镇供水水源和净水厂以及道路改造项目的,除享受国家和自治区鼓励外来投资的各种优惠政策外,再给予延长经营期5—10年的优惠,并允许外商开展包括人民币在内的项目融资。

第六条 外来投资者可采用各种方式参与我旗国有、集体、股份制企业的产权、股权购置和技术改造,旗内国有企业以现有厂房、场地、设备出资的合资、合作项目,经评估确认资产价格后,成交价可下浮10—20%。

第三章 税收政策

第七条 实施免税优惠

(一)外来投资者在我旗投资兴办企业,从获利年度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2年内减半征收。

(二)对改造亏损企业的联合项目,在企业以实现利润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后,再连续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对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加工业的产业化龙头企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对以废气、废料、废渣为主要生产原料的企业,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对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林、还草项目产出的农业特产收入,自取得收入年份起,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六)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在获奖人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免征其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 实行减税优惠

外来投资者在我旗兴办国家重点鼓励类企业或项目,除前5年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外,从第6年开始,5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九条 实行抵补税收优惠

(一)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实现利润逐年延续弥补,最长可延期5年。

(二)允许企业的技术开发费在税前列支。盈利企业发生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除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亏损企业只能据实列支,不再增加抵扣。

(三)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其项目所需的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购置设备后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抵免的最长期限为5年。

第四章 土地和资源政策

第十条 实行优惠的“四荒”地治理政策。

使用国有荒山、荒地进行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的,在建设投资和绿化工作到位后,可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期限50年。期满后还可申请延续,也可继承或依法转让。凡在“四荒”地上植树造林的,用材林20年,果树7年内免收一切税费。

第十一条 保护建设用地。对实施城市(镇)基础设施建设、兴办教育事业及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的,旗人民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国道、省道、县道的建设用地比照铁路、民航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第十二条 外来投资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可进行土地成片开发,土地使用权的最长期限分别为:比照农业用地5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服务用地40年,期满后还可依法申请延续。

第十三条 外来投资企业投资500万元人民币以上鼓励类项目,并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旗政府批准,土地出让金可在十年内按协议分批缴纳,足额支付土地出让金后,可依法转让、出租或抵押。

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规定的建设期内,可免缴土地租金,企业投入运营后,经营仍有困难的,经申请获准,在一定时期内,土地租金可予减免。

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或抵押时,向土地管理部门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即可依法进行。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资者,还可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创办新企业。

第十四条 实行资源开发优惠政策。投资国家紧缺矿产资源开发或运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综合利用开发水平的,其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第一年全额免征,第二、三年减半征收,第四年至第七年免征25%。

对矿山企业进行合资合作或兼并重组的,可免缴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价款。

有偿取得的采矿权、探矿权,可依法继承、转让;采矿权依法可以出租、抵押。

个体私营矿山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第五章 技术、人才政策

第十五条 以专利发明、高新技术成果,国内外知名品牌等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无形资产做价金额占企业注册资本金的比例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可适当放宽。

第十六条 旗外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业和高科技人才在我旗设立科研基地,不受投资规模限制,可享受鼓励性项目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鼓励外地经营管理人才来我旗公平竞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主要经营管理岗位,工资待遇根据企业效益确定,上不封顶。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聘用和调入方式引进急需技术人才,工资待遇双方协商确定,不受限制,有特殊贡献者可发给专项奖金,可破格推荐晋升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八条 财政拨款单位调入优秀大学毕业生、短缺人才、关键性技术人才及获重大科研成果者,经有关部门确认后,可不受编制和进入计划限制予以调入。

政府和用人单位,可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提供必要的科研活动经费和工作条件,并在住房及子女落户、入学、就业等方面给予优惠待遇。

第十九条 留学回国内人员投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

第六章 教育发展政策

第二十条 外来投资者在我旗兴办高中以下教育,可免缴其办学的税费。

第二十一条 鼓励外来投资者在我旗发展非义务教育,举办普通高中及中高等职业教育,参与学校后勤设施建设,在减免有关费用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优惠政策。

第七章 投资服务其它政策

第二十二条 严厉禁止向企业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取消所有不合理收费,制定统一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两证一书一票一卡”制度(《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进企业收费审批通知》、统一票据、收费登记卡),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对违规收费,企业有权拒交。

第二十三条 简化注册办证手续,提高办事效率。由旗招商局对投资者实行代办服务、首问责任服务。公开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规范审批行为,强化审批监督。

对我旗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和事业,采取“特事特办、一事一议、跟踪服务”的办法,帮助投资者及时协调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四条 实行检查登记制,许可制。凡进入外来投资企业执行检查任务的人员,必须向被检查企业出示旗人民政府出具的检查许可证明,佩带行政执法标志,出具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等进行登记。对未出具有效检查许可证明的,企业有权拒绝检查。

第二十五条 旗人民政府设立改善投资环境办公室,设立外来投资企业保护电话,负责受理投诉,对投诉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在执行中发生政策变化,可采取一事一议办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喀喇沁旗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第二十九条 《喀喇沁旗吸引和鼓励投资暂行办法》(喀政发10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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