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中区市直驻宁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宁城县小微企业创业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7月30日
宁城县小微企业创业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宁城县小微企业创业园(以下简称创业园),是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小微企业快速成长,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工业产业园。为规范创业园的管理,加快创业园建设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入驻创业园的所有企业。
第二章 入园标准
第三条入园企业必须是符合创业园总体规划和产业定位的工业企业。
第四条 入园企业根据自身生产需求和投资额度选择自建、购置或租用标准厂房进行生产活动,严禁存在土地、厂房闲置浪费的行为。
第五条 入园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万元以上且投资强度达到80万元/亩以上,可选择建设厂房发展;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可选择购置厂房发展;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下的,租用标准厂房从事加工生产活动。
第六条 入园企业须成长性好,有发展潜力,营业收入年均增长10%以上。
第七条 入园企业须符合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环保、低碳的要求。
第八条 现有产业延伸配套、特色工艺品制作、高新技术、高附加值及大学生创业项目,可优先入园。
第三章 入园程序
第九条 项目投资方向经济开发区提交书面入园申请,呈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方身份证明、资金证明等有关资料。
第十条 经济开发区对入园项目按照入园标准进行初审合格后,报请县政府批准同意,由经济开发区与项目投资方签订投资协议,投资方需对其投资规模、投资强度、预计产值税收、环保安全、节能减排、土地使用等内容作出承诺。
第十一条 签订入园协议的项目,须将项目投资协议、承诺书、备案手续、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资料报中小企业局备案。
第四章 入园待遇
第十二条 入园企业享受国家、区、市、县促进中小企业、非公经济发展的有关扶持政策;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区、市各类财政性专项资金支持项目。
第十三条 入园企业享受就业服务部门提供的招工、培训、小额担保贷款等就业和创业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入园企业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代码证书、开设账户、环评、安评、立项等全部手续,由经济开发区实行领办、帮办、协办、代办等服务制度,费用由企业承担。
第十五条 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协调社会服务机构,为入园企业提供创业辅导、技能培训、人才招聘、管理咨询、法律援助、政务代理等服务。
第十六条 入园企业租赁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一年按标准减半收取租金。
第十七条 对入园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制度。
第十八条 鼓励企业取得各类认证,对获得技术专利、知名品牌的企业按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对于新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统计的,县财政给予适当奖励。
第五章 园区建设
第二十条 创业园集中发展区由县财政出资建设,统一规划办公、仓储、食宿、卫生、安全等公共设施及标准厂房,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创业园给水、供暖等公共性服务设施建设。
第二十一条 创业园必须确保土地利用率,厂房建设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地率必须符合相关规定,鼓励建设多层厂房。
第二十二条 经济开发区负责创业园的总体规划设计、建设与招商,并监督、推进入园项目实施。
第二十三条 入园自建企业不再重复建设辅助性建筑,如因特殊项目确需单独建设生产生活设施,必须经开发区报请县政府同意后,方可建设,且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第二十四条 入园自建项目须按协议约定时间,按期开工建设,按期达产达效。超过协议约定建设期构成土地闲置满1年的,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出让金20%的土地闲置费;超过协议约定建设期满2年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五条 入园自建项目必须按照规划审批的平面规划图进行建设,确需调整布局的,须报请经济开发区及规划主管部门批准。项目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必须到建设主管部门及经济开发区备案。
第六章 园区管理
第二十六条中小企业局和经济开发区共同负责创业园的运营管理,按月调度创业园企业的产值、销售收入、利润、税收等主要经济数据,对企业运行情况进行年度评价考核。
第二十七条 创业园标准厂房的租赁或销售按建筑面积计算,公用面积按使用面积分摊,价格可根据物价上涨指数适当调控,价款缴纳按入园协议约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入园企业要遵守环保、安监、社保、环卫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并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入园企业必须依法生产经营,依法纳税,服从有关单位的监督管理,并按时上报有关经济数据。
第三十条 入园企业如因生产需要而对标准厂房进行改造,需报经济开发区及住建等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一条 入园企业应自觉遵守物业管理规定,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持环境卫生,并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和防火等工作负责。
第七章 退出机制
第三十二条 入园企业达不到入园标准、不履行投资协议或不能兑现承诺,予以清退。
第三十三条 入园企业生产经营达到相应规模以后,为再扩大生产规模,可申请退出创业园另行选址开发建设,并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三十四条 创业园土地属特殊的工业用地,企业不得私自转让,因清理、清退或发展需要,企业退出创业园,原属企业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按企业入园时出让价格收回。
第三十五条 企业退出创业园,原属企业自行建设或购置的厂房和地上附着物由评估机构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转让。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经济开发区和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