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新创办的外商投资企业3年内免征所得税。
2、在沙区、山区范围内从事农牧林渔业等开发事业而新办的种养业,经旗政府确认,财税部门核准,从投产之日起免征农牧业税和特产税。
3、在沙区、山区新办的科技开发、加工型企业,5年内免征所得税,3年内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中当地财政全额返还。
4、允许外来投资者创办的企业在成本中据实列支用于技改和新产品开发的费用,对进行技改新增生产能力的利润,免征一年所得税。
5、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禁止的项目外,凡属外来投资,一律不限制经营范围、发展规模。
6、允许和鼓励外来投资者进入小城镇从事生产、加工、销售、服务等二、三产业,凡是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有资金投入,并经工商部门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在申办本地城镇户口时给予照顾,户籍管理部门免收入户费,城建部门免收增容费,在子女入学、就业、参军等方面与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7、投资者承包的土地或草牧场允许流转,没有流转的,在履行承包合同的前提下,土地草牧场使用权30年不变。
8、对域外投资项目,实行“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办公”的办法,对投资项目实行跟踪服务制度,负责协助办理有关事宜。在征用土地、使用公共设施、招用民工等方面与本地企业一视同仁,并享受上级和本旗制定的有关的优惠政策。
9、对重要投资项目,旗委、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根据投资者的要求,把地方有自主权的政策放到最宽程度。
10、对域外投资的重点企业,执法执纪部门实行挂牌保护,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杜绝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的各类检查、评比和赞助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