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北新区政发68号
各功能区,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驻区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将《沈北新区促进工商业地产健康发展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28日
沈北新区促进工商业地产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近年来,沈北新区工商业地产得到了很大发展,对于促进地区投资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发展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是用地不够集约节约,空置率较高;运营管理不够规范,异地注册纳税和统计数据漏报问题严重;基础设施不够完善,供水、排水、供热、电力、道路等配套设施建设需要加强。为促进工商业地产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异地经营企业税务登记变更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施工商业地产财政补贴政策
1.积极帮助工商业地产申请上级补贴资金等扶持政策。对未按约定投资建设、入驻市场主体存在异地注册纳税、不依法上报统计数据的工商业地产,在相关问题未得到解决前区政府不给予补贴等扶持政策,也不为其申请上级补贴资金。
2.工商业地产引进科技含量高、税收贡献大的企业入驻,区政府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对工商业地产投资商给予补贴。
3.凡按约定投资建设且规范运营管理的工商业地产,对其新入驻的市场主体区政府给予首次纳税起两年的投资补贴,补贴标准为:新增市场主体为“四上”单位的按其对区财政贡献的20%给予补贴,非“四上”单位的按其对区财政贡献的10%给予补贴,每年2月份支付上年度补贴资金。
4.区政府对首次入库“四上”单位的工商业地产入驻市场主体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工业中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补贴10万元、其他工业的补贴5万元,服务业、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的补贴1万元。
二、推进工商业地产招商
5.支持工商业地产开展多种渠道、多种方式的自主招商,鼓励工商业地产按照地区产业发展方向和自身发展定位引进附加值高、税收大、前景好的企业,及时提供相关招商资料,努力搭建招商平台,为工商业地产招商创造良好条件。
6.充分发挥区政府招商机构的作用,将区政府招商机构为工商业地产招商纳入区绩效考核范围,做好区政府招商机构和工商业地产的有效对接,促进工商业地产快速发展。
三、鼓励工商业地产集约节约用地
7.由区土地局会同区项目办、商务局和各功能区对全区各工商业地产已供建设用地、未使用建设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对近期没有投资建设计划的工商业地产项目,不再供应新的建设用地,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收回其闲置低效建设用地。
8.今后凡引进工商业地产项目,区政府与投资人的协议中要注明工商业地产入驻市场主体必须属地注册纳税的约束性条款,并将履约情况与区政府给予的扶持政策挂钩。
四、加强工商业地产配套设施建设
9.各功能区要对工商业地产配套基础设施进行全面调查。对按约定投资建设且规范运营管理的工商业地产,区政府优先解决其基础设施配套问题。
五、清理工商业地产异地注册纳税市场主体
10.各功能区要对全区工商业地产入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全面调查和统计。对异地注册纳税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由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税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协助企业办理迁移或注册手续。逾期拒不整改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且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同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11.除小规模商业、服务业外,其他入驻工商业地产的市场主体均需在本地注册为企业法人。原注册为个体工商户或非法人分支机构、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责令其限期办理企业法人注册。
12.市场监管和税务部门要加强工商业地产入驻市场主体的检查,原则上每半年要全面巡查一遍,及时防止异地注册纳税、无照生产经营等违法问题的发生。
六、健全工商业地产入驻市场主体统计制度
13.各工商业地产要每月向所在地功能区经发处上报《工商业地产入驻市场主体明细表》。
14.功能区经发处在每月接到《工商业地产入驻市场主体明细表》后,将工商业地产入驻市场主体变化及注册、纳税等情况及时反馈给市场监管和税务部门。
15.凡入驻工商业地产的市场主体具备“四上”单位条件的,所在地功能区经发处要及时责令其办理入库手续,依法上报统计数据。
七、完善工商业地产运营管理服务功能
16.鼓励工商业地产开展面向入驻市场主体的财务、法律、信息等方面的服务,完善工商业地产运营服务功能。
17.支持工商业地产建设检验、结算等管理服务设施,促进工商业地产规范运营和管理。
八、本政策由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密切配合、强化力度,加强对工商业地产的管理和服务。对管理服务不到位,给本地区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区政府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