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按24%计征,经营期在10年以上者从获利年起,第一、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下列外商投资企业,经申报审批后可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a、企业是技术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的;
b、企业外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回收时间长的;
c、企业外商投资在能源、交通等公共事业建设上的。
3.对中外合资的产品出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总产值70%以上者,可按现行税率减半收企业所得税。对中外合资的先进技术企业减免期满后,还可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外商投资者用其在我区投资企业所得的税后利润,再投资新办或扩建企业,经营期5年以上者,可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若兴办或扩建产品出口型企业或先进技术型企业,可全部退回其再投资部分已交纳的企业所得税。
5.国外投资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时,免征汇出额的所得税。
6.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需要的水、电、汽、运输、通讯等条件,给予优先提供,并按内资企业收费标准计收费用。
7.对于那些规模较大、技术水平较高,对全区经济发展具有牵动作用的外商投资企业,区政府予以特殊扶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