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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洼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时间:2011-09-06 00:00:00  来源:大洼县人民政府  作者:

为加大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工作力度,促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结合大洼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人民币(含1亿元人民币)以上、投资密度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亩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人民币(含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五星级酒店建设项目;实际到位外资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上、投资密度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亩的外资项目(独资、合资),经大洼县项目建设县长办公会议批准入驻后,企业按照土地评估价格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再由受益财政等额奖励给企业。

第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含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投资密度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亩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含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投资密度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亩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人民币(含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大型专业市场和温泉城建设项目;实际到位外资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上、投资密度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亩的外资项目(独资、合资),经大洼县项目建设县长办公会议批准入驻后,企业按照土地评估价格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再由受益财政按50%奖励给企业。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含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投资密度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亩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人民币(含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四星级酒店建设项目,经大洼县项目建设县长办公会议入驻后,企业按照土地评估价格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再由受益财政按20%奖励给企业。

第四条 按照县域产业发展规划,落户各镇、园区的工业企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收益部分,自企业运营之日起,前3年全额奖励给企业,后2年按50%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生产。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人民币(含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星级酒店、温泉城和专业市场项目,自运营之日起,前2年增值税、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地方收益部分的70%奖励给企业。

第六条 经县政府确定的新建重点专业市场,新投资入驻商户全年税收达10万元人民币(含10万元人民币)以上,地方收益部分50%奖励给企业;全年税收达50万元人民币(含50万元人民币)以上,地方收益部分60%奖励给企业;全年税收达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地方收益部分70%奖励给企业。(政策连续执行三年)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含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项目和2000万元人民币(含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产业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免收由县本级征收的行政事业性费用。

第八条 入驻各镇、园区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投资总额50%以上,且符合贷款条件的,县政府将帮助企业协调贷款,并优先为企业争取贷款贴息资金。

第九条 对于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000—50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中介人,给予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每1000万元人民币1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对于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含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中介人,给予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每1000万元人民币1.5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对于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人民币(含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中介人,给予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每1000万元人民币2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外资项目按实际外资缴资额折算人民币后,享受同级奖励政策。

第十条 对贡献突出的单位,将与年终业务考核挂钩,由各级政府给予集体嘉奖。对贡献突出的个人,在物质奖励的同时,国家公务人员由各级政府给予记功;社会自然人给予相应的荣誉;域外人员经过县政府推荐并报请县人大授予“荣誉市民”称号。

本政策所适用的招商项目,是指投资者(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在大洼县辖区内投资新建、扩建,且在大洼县纳税的工业项目和经营性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引进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国家环保、安全及节能减排等方面的要求;符合大洼产业发展规划和园区特色集群项目规划。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县委、县政府制定的其他优惠政策与本优惠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本政策由县经贸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大洼县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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